一、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所谓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地危害债权的行为,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以下这些问题: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那么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一个债权人行使。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作为撤销权的标的,不能超过债权人债权的数额,否则债权人的撤销权会损害到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作为一种实体权利在行使过程中排除债务人对自己财产的决定权,而直接向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主张该行为无效,从表面上看这种排除债务人的行为似乎背离了债的相对性特征,但债权人这种权利的扩张不是随意的,而是法定的,是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的。从其目的上来看,债权人的这种撤销权并不损害债务人原来的利益,也不损害次债务人原来的利益,只是要求债务人以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行为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这是完全符合法律精神的。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行使。
撤销权是债权人基于债权对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主张的,其行使的过程中有一定的风险性,而且债权人撤销权属于法定的特殊权利,因此程序要求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通过人民法院解决更有利于公平。
(四)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及于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受益人直接主张,经受理的人民法院确定其撤销权成立后,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对债务人及受让人自始无效。
二、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些什么
依《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以下行为: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另外,依《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会与他人发生一些经济纠纷,那么在发生纠纷后,也是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是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债权人也是依法享有撤销权,在行使权力时也是需要按照规定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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