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业务领域及专业优势
民商事纠纷诉讼:彭律师在民商事纠纷诉讼中经验丰富,处理过众多复杂案件。如在杨某与纪某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中,成功改判,帮助客户减少700多万元损失;在某广告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中,即便无书面合同,也成功让法院支持委托人的服务费诉求。
强制执行: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彭律师能高效处理强制执行相关事务,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领域,彭律师战绩斐然。像袁某与某保险公司、梁某与某齿轮公司等多起劳动争议案件,均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可观的赔偿,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彭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表现出色。在谢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审案中,成功将主犯改判为从犯,并适用缓刑;在李某、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获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免受刑事处罚。
代表性案例
当事人角色:原告
案情简介:2023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某商品房,并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为空白,双方未当场填写。同日,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及《预售告知书》,其中附件第6条约定原告承诺在签署正式合同时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修改或增删合同条款,也不以合同条款经磋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要求解除认购关系。此后,双方通过微信沟通签约时间,原告表示“月中之前”可签约,被告销售人员遂在认购协议上将签约日期补填为2023年12月15日,但未告知原告。2023年12月10日,原告前往售楼处,被告告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必须额外签订一份20页的《补充协议》,且协议内容无法修改。原告要求对补充协议中不合理条款进行磋商,被告拒绝,双方最终未能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26日两次发函,要求原告限期签约,否则没收定金。原告回函要求退还定金未果,遂提起诉讼。
核心诉求: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并全额返还定金5万元。
案件难点:
被告依据《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主张原告不得要求修改合同条款,限制了原告的合理磋商权。
被告事后单方在认购协议空白处补填签约日期,试图以此认定原告违约。
被告强行要求捆绑签订补充协议,超出了认购协议的约定范围,增加了双方协商的难度。
律师策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彭律师指出该条款系被告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原告对合同内容的合理磋商权,且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不应作为协议内容。对于被告补填签约日期的行为,彭律师强调此行为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约束原告,法院不应将其作为认定原告违约的依据。同时,彭律师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双方未能签约不可归责于原告。
案件结果:2024年,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定金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明确了开发商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排除购房者对正式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增删权利的格式条款,如未尽到合理提示说明义务,且与购房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购房者在认购阶段支付定金后,对正式合同内容(尤其是补充协议)有合理磋商权;开发商强行要求捆绑签订内容不合理且无法修改的补充协议,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本约合同,不可归责于购房者,开发商应返还定金。
警示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保留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的证据。
提醒开发商不得以认购协议排除后续合同磋商权,否则将承担定金返还的法律后果。
彭青春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在众多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他凭借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购房者维护了合法权益。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出色表现,为众多委托人解决了实际问题,彰显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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