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5万元。协议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具体日期处为空白,原告还签署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其中附件第6条限制了原告对合同条款的修改权。此后,被告销售人员补填签约日期未告知原告,且要求签订无法修改的《补充协议》,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欲没收定金。
此时,原告找到了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的彭青春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010186037)。彭律师精准识别出《商品房认购协议附件》第6条系格式条款,被告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排除了原告的合理磋商权,主张该条款无效。同时,他深入论证捆绑补充协议超出认购协议范围,签约日期补填未经原告确认不能约束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认购协议,被告返还定金5万元,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还有一起婚外赠与无效案例。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第三人与被告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第三人多次向被告转账。原告认为第三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其权益,遂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告辩称不知情、转账用于共同消费等。彭青春律师梳理数百笔转账记录,精准计算赠与总额及被告回款,证明第三人违背公序良俗擅自处分财产。他有效驳斥被告抗辩,使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判决被告返还47万余元。
当遇到类似购房定金纠纷时,购房者在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时,应仔细阅读格式条款,保留开发商未尽提示说明的证据。若开发商强行要求签订不合理补充协议,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婚姻财产方面,无过错配偶应保留转账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配偶擅自赠与他人财产,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彭青春律师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展现出了敏锐的法律洞察力和专业的办案能力。在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他精准把握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为购房者争取到了定金返还。在婚外赠与无效案例中,他通过梳理转账记录,有力地证明了赠与行为的违法性。执业至今,彭青春律师累计办理案件1000件以上,在民商事纠纷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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