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如何赔偿劳动者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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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劳务关系中所受到的伤害不称之为工伤,仅能称为人身损害,可以提出要求让侵权的一方给予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受伤的劳动者可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程序为自己申请赔偿。
劳务关系如何赔偿劳动者

关于劳务关系工伤的索赔条件:

在劳务关系中所受到的伤害不称之为工伤,仅能称为人身损害,可以提出要求让侵权的一方给予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受伤的劳动者可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程序为自己申请赔偿。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明显的区别:

一、本体的性质及其关系的不相同。

1.劳动合同的两方之间不只拥有财务(经济)关系,同时还拥有着人身关系——称之为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不仅仅要提供应有的劳动,同时需要接受所雇佣方的管理,并且顺服安排,遵守雇佣方所制定的规则等,逐渐成为隶属于所雇佣方内部的员工。

2.如果劳务合同的双方仅仅拥有着财务(经济)关系,两方互相之没有从属性,即无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付出劳务服务,雇佣方支付所应付的劳务报酬,各自互不干扰、双方所处地位相同,无高低之分。

二、本体所受到的待遇不相同。

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仅能获得薪资报酬,同时还兼具人身及多种的保险福利等待遇;而处于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正常情况下仅能获得劳动所来的报酬。

三、敲定报酬的规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雇佣方需要严格遵守劳动数量多少和质量高低以及国家相关规定给付劳动者的报酬,做的多就多拿,做得好就多拿;但在劳务合同中,劳务价格完全由当事人两方经商议稳妥后确定,双方形成了一定的合意之后就行了。

四、雇主应尽的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按照国家颁布实施的劳动法,是为维护劳动者的相关权益,雇佣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纳五险,并且给予劳动者的报酬不可低于国家所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上述为雇佣方所必须做到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商议更变。

五、劳务合同中所写的内容其随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中所立条款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无效,如果雇佣单位想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及保护用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之下经商议而制定的劳务合同,其拥有较大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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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劳动者受伤后应该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受伤应该怎样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两个不同类别的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在雇员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在这种雇佣关系中,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在雇主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提供报酬。工伤事故赔偿纠纷则是指各类企业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中因事故负伤、致残、致死,职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企业予以经济赔偿的纠纷。因而,区分两类案件的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雇佣关系较之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基于双方雇佣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发包人、分包人负有保护雇员安全的义务,发包人、分包人承担的是一种过错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完成受雇工作中任何情况下的损害都应承担完全的责任,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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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总经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三者关系,主要是后二者的职级关系
[律师回复]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
总经理传统意义上是一个公司的最高领导人或该公司的创始人。但实际上,总经理所在的层级,还是会因公司的规模而有所不同。例如在一般的中小企业,总经理通常就是整个组织里职务最高的管理者与负责人。而若是在规模较大的组织里,总经理所扮演的角色,通常是旗下某个事业体或分支机构的最高负责人。
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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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组聘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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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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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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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关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作为现代证券法奠基之作的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就将投资者保护作为基本宗旨,并构建起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相比之下,世界范围内的消费者运动萌芽于 20世纪30年代后期,勃兴于20世纪50年代,到20世纪60年代才形成消费者权利的概念。而金融消费者概念从理论探讨走向立法实践,更是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事情。实际上,在传统的分业经营背景下,与证券投资者相提并论的概念是银行存款人和保险投保人;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细分并日益交叉,存款人和投保人这样的称谓已不足以全面涵盖银行和保险机构的客户,这才给了金融消费者概念以用武之地。另一方面,投资者一词由于其固有的概括性和包容性,仍能较好地适用于整个资本市场,从而形成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概念并存的局面。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和《多弗法》对于二者之间的关系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同样可以看出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体制的深刻影响。  《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没有对投资者进行界定,但从其对“投资”的描述和列举中,可以大致确定投资者的基本概念和范围。该法第22条规定,投资包括任何资产、权利或利益。《受监管活动指令》进一步规定,投资包括存款、电子货币、保险合同下的权利、股份、创设或者承认债务的工具、政府和公共证券、代表特定证券的凭证、集合投资计划单位、个人年金计划下的权利、期权、期货、差价合约、受监管抵押贷款合同下的权利等。不难看出,这里所说的投资已然超出证券领域,基本上成为金融产品的同义词。相应地,投资者这一概念也就超出了传统的证券投资者或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范围,而扩展成为金融投资者,亦即各类金融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的统称。这也能够解释第22条为何将金融活动(受监管活动)定义为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可以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用大一统的投资者概念与同样是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概念在行业覆盖范围上实现对接。但在主体资质方面,由于英国金融服务局规定消费者必须是自然人且具有非营业性,因此机构投资者和以投资为业的专业、职业投资者就被排除在金融消费者范围之外。这样,金融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投资者的下位概念,或者说构成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交集。而在这种一体化关系的背后,是经过跨行业整合的监管机构、统一的监管规则以及单一的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尽管如此,《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仍然强调,金融行为监管局在确定何种程度的消费者保护为适当时,必须考虑到不同种类的投资或交易所包含的程度不等的风险,以及不同消费者所拥有的程度不等的经验和知识。大一统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概念,并不妨碍监管者基于可能的行业差别、产品差别和个体差别,对消费者、投资者做进一步细分,提供不同力度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关系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怎样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员工之所以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产生纠纷,往往就是在双方发生矛盾以后,用人单位会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这样的话对于员工肯定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者就需要知道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提讼。实际上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一般的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口头进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服务,就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实际上就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这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属于一种长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国在解决劳务关系的时候,是按照合同法解决的,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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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是劳动关系。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落实,许多用工单位把过去纯粹意义上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在不少领域成为临时工的新形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记者了解到,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越来越多地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在一些窗口行业,柜台人员大多数都是派遣工。在许多岗位上,既有在编的正式工,也有劳动派遣人员,干完全一样的活儿,混合使用。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总量已达6000万人。其中大量劳动派遣人员已经长期在固定的用人单位中的主营业务岗位上服务,但和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只和派遣公司签协议。这些派遣人员在用人单位虽然有可能会一干三年五年甚至更长时间,但在用人单位内部的地位、福利、保障水平与过去的临时工差不多。而且一旦出现纠纷或者有新的人想来干,会被随时裁掉,完全没有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成为“长期固定临时工”。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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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中,有加班费,有劳务关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劳务关系有无加班费不管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
二、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依据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有些企业为方便,按每月21天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部发[199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部[1995]309号第62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44第(3)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员工之所以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产生纠纷,往往就是在双方发生矛盾以后,用人单位会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这样的话对于员工肯定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者就需要知道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提讼。实际上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一般的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口头进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服务,就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实际上就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这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属于一种长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国在解决劳务关系的时候,是按照合同法解决的,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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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赔偿区别?
1、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2、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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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时候,员工之所以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的问题产生纠纷,往往就是在双方发生矛盾以后,用人单位会按照劳务关系进行处理,这样的话对于员工肯定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者就需要知道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一、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1、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2、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主体,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3、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与管理的关系;劳务关系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一方提供劳务服务,另一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的关系。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5、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6、在纳税方面,劳动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计算缴税个人所得税;而劳务提供者取得的劳务费,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解除劳务关系,没有这些法定的经济补偿金,只能根据民事法律和双方的劳务合同约定执行。
8、当发生争议进行处理时的法律程序不同。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人民;而劳务关系纠纷的处理,则是直接到人民提讼。实际上怎么确认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简单的,一般的劳务关系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口头进行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服务,就比如说我们常见的,实际上就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这不是这样的,劳动关系是属于一种长期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我国在解决劳务关系的时候,是按照合同法解决的,而劳动关系则适用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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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1.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派遣关系。2.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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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雇佣关系、承揽合同关系和劳务关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
3、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
4、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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