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必须出庭。证人是必须出庭作者的,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由法官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证人的隔离、退庭和对质规则。
证人的隔离即指证人在作证时或接受法官、当事人的询问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的制度,这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重要措施,是为了防止证人在作证之间听到了其他证人的证言,而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裁剪。
证人的退庭则是指所有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仅在法庭传唤作证时才出席法庭的制度,这也是为了保证证人可信性的措施。如让证人参加了庭审,则会让人考虑自己作证时对某方当事人的利弊,而影响其证言的可信性,也会丧失对证言可信性进一步考虑的机会。
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是这么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8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我们行之有法可依,以后我们一定要切实贯彻执行。《规定》第58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证人进行相互对质,目的是通过对质进一步暴露矛盾并解决该矛盾,从而帮助裁判者就对质陈述的真实性和证言的证明力做出准确的判断。
由于一些纠纷摩擦引发的事件,在生活中比比皆是。无法私下解决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的利益。那么收集证据证明以及事件的证人等等,都会决定案件的发展方向。以上问题如果存在疑惑,欢迎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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