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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债务加入是什么意思?
法律中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在审判实践中,常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所谓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一种合同,第三人依该合同对债务人负有履行债务人债务的义务。履行承担与债务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如下区别:履行承担中债权人对于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请求履行;而债务加入中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本案中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无协议,第三人承担义务是基于其向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张权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大多数债务都是关系非常简单的欠债与要求还钱,但是如果发生了在履行债务的期间有出现了债权人欠债的情形,就会出现多了一个债权第三人的加入,此时因为债务的转移就会让原本是债权人在另一段关系中又变成了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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