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增值部分夫妻财产分割时要遵守哪些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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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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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增值部分夫妻财产分割时要遵守的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婚后股权增值部分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并没有其他的财产约定,对于股权增值部分就应该按照共同财产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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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增值部分夫妻财产分割时要遵守哪些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综上所述,婚后的股权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哪怕是协商分割股权增值部分的收益,理论上来说,双方如果都能够理智的了解一下财产分割的原则,也有助于双方协商财产分割的方案。另外,奉劝双方切勿在离婚的时候试图通过任何的方法故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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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分割财产应当遵守哪些原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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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离婚增值财产分割的分割方法和原则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离婚了,在分割财产,不知道增值财产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随着房价的高涨被不少的离婚夫妻所询问,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是不少朋友关注的焦点。
随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以前对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局面被打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也是有据可循了。下面就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为大家进行简单分析,希望可以能够为您提供一些帮助。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屋增值部分属于房子的孳息,也就是说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房子离婚时归谁房屋增值部分就归谁。但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方也需要考虑一方对房子有贡献的情况。本文分两种情况为大家进行分析,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一、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
1、购房时,一方未对房子有任何贡献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房子价值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2、购房时,一方对房子有出资的,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
如果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单独列出予以分割了。如果是以个人财产购买,夫妻共同还贷的,此时就需要考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了。也就是说,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
以上就是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割的分情况解析,不知道您看明白了没有。如果没有明白,也没关系,会有专业的人士专门做这类事情,您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
二、离婚时增注部分分割需要什么证据?
离婚时增值部分可以分割的,需要什么证据来支持自己呢?通过上文的分析,离婚时增值部分可以分割的情况是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此时,就需要收集共同还贷的证据。首先,双方最好签订还贷的协议,协议约定各自的出资金额或双方对此房屋所占的份额。并且要将买房的出资单据保留好,如付款发票、收款收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银行取款(转账)证明、汇款证明等。另外,住后还贷的单据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够证明自己对房产投资的相关证明都应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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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的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必须履行报告义务。
这主要是指委托代理,特别是在商务代理中,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报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在代理事务执行完毕以后,代理人还应向被代理人报告执行任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材料。
(3)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
代理关系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关系。代理人是否亲自履行代理职责,完成代理事务,与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关系。因此,原则上不得转委托,只有出现特殊的法律允许的例外情况时,代理人可以转委托他人。
(4)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于代理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是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作为代理人应当勤勉工作,谨慎、认真地进行代理活动,尽可能维护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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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姐姐现在离婚不知道有些钱,应该如何分割比如说标会的钱,请问一下,标会的钱离婚时如何分割,遵守的原则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标会的钱离婚时如何分割个问题解决的时候需要注意下面的一些原则问题: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爸爸妈妈准备离婚,现在每一天为了财产分割的问题闹的不可开交,都想多拿点钱,请问一下,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分割应该遵守什么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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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犯量刑时应遵守哪些原则
[律师回复] 1、全面均衡原则。
就是指对自首犯的处罚,要全面联系和把握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自首犯罪人在犯罪或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处罚,否则就可能有失偏颇。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看,该《意见》对自首犯的处罚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精神。一般而言,不能孤立地看待对自首犯的处罚,不能脱离其罪行本身而盲目地对自首犯进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是刑法规定对其处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原因所在。
2、区别对待原则。
我国刑法对准自首的处罚只规定“以自首论”,却不加以区别对待,势必混淆一般自首和准自首之间所固有的区别和更深层次的内涵,从而影响到刑法原则和精神的正确贯彻执行。因而,对于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应当区别于一般自首。从原则层面讲,在同等条件下,对一般自首的处罚要轻于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反之,对准自首和特别自首的处罚要重于对一般自首的处罚。
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对于不属于特别自首但符合准自首的,应当按照准自首进行处理。从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刑事处罚的社会、法律效果考虑,如果只有单纯的视为自首的情形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般自首行为,则不宜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当然,现行刑法分则对特别自首犯的处罚规定,即行贿人和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和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则属于例外。
3、及时归案原则。
罪责的理想承担模式是,犯罪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而不是一定要在犯罪结果发生后),就有义务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同时也必须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归案,并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论这种归案是主动的投案自首,还是被动的被抓获或扭送归案,犯罪人的归案使得其应负的刑事责任得以追究,国家对其的刑事处罚得以实现。
也就是说,犯罪人归案时间的早晚,决定了其犯罪行为是否尽早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控制和惩处以及减轻其对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对刑事犯罪及其犯罪人追诉的及时有效性,应当优于犯罪人逃离后迫于外界压力和良心谴责的主动投案的意识和行为。这对于共同犯罪共犯的处理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归案时间的早晚,可以作为对自首犯进行刑事处罚的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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