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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同一债务的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关系,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债务人为了向债权人证明自己有到期偿还债务的能力,所以找到保证人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反担保法律关系中有提到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既相互依存而又相互独立。
2、根据‘’共同保证“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是对同一债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债务人到期偿还债务这一行为做担保。找到共同担保的办法比找一个担保人的办法显然更加被信服,也更加可靠。保证人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欠款利息,损害赔偿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担保。当债权人与债务要修改债务合同时,理应告诉保证人,保证人根据约定的保证份额再承担相应责任。
3、在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根据约定合同中的保证份额,承担相应责任,而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是不存在连带责任关系的。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保证人,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共同保证份额的,那么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就要承担连带责任了。因为保证人存在的意义就是保证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而当债务人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就有保证全部债务清偿的责任。
4、身为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要求其中一个保证人偿还债务;身为保证人,在已经承担约定担保的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追偿债务。当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明确约定的,保证人要按照具体份额承担责任,分担债务。如果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要按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分担。债务双方和保证人双方都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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