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属于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根据我国最高刑法规定,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个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资金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的,将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挪用资金罪而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和企业的资金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或者是财产,所谓的本单位的资金包含了单位所拥有的,或者有实际掌控能力的一切财产。
2.而客观要件方面的本罪表现的是行为人存在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特别强调的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挪用本单位的资金进行投资或者借贷以获得收益。但数额特别巨大,且超过三个月并没有归还时,被列入刑法的处罚范围之内。如果当事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可能构成的是资金挪用罪。同时将挪用单位的资金以供个人使用,这种个人的使用包含挪用资金的本人,亲友或者其他的自然人,只要是以个人名义进行挪用的,均被列入归个人所使用的范围之内。
我们可以发现它包含着以下两种行为:
1.首先要挪用单位的资金归个人或者他人所使用,这种使用的只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并没有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就可以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根据具体的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一般是1万元至3万元就可以定性为数额较大。
2.但是如果挪用单位的资金以供个人或者他人所使用,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其数额较大时也需要负有刑事责任。
3.最后就是当事人通过挪用资金而进行某些非法行动,可以是赌博或者是走私的,也构成本罪。
对于主观方面而言:
1.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公司的资金收益权产生巨大的影响,造成危害,但是仍然有此行为。因此,主观上存在故意。
2.而对于主体要件来说,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或者是企业以及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般是指,公司中董监高以及,某些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权力的职工。
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主体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包含在这个范围之内。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是参照《最高院关于办理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的案件的司法解释》,根据决定中的第11条规定,公司以及其他企业的董监高在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私自挪用单位的资金以供自己的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时,此时将以挪用资金罪进行论处。
一般来说,数额较大的范围是在1到3万元,超过3万元的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如果当事人是通过挪用资金,以供自己的非法经济活动的时候,此时超过5000元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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