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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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犯,因为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强盗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中国刑法典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一、绑架罪拐卖儿童罪结合犯是什么意思?

结合犯,是指数个在法律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故意犯罪行为,由另一个法律条款将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独立犯罪的情况。例如,日本刑法中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结合犯,因为根据日本刑法的规定,强盗罪和强奸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但是日本刑法典第241条将这两个犯罪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犯罪即强盗强奸罪。中国刑法典中没有结合犯的规定。

二、基本特征

具有独立构成要件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例如,日本刑法第236条和第177条分别规定了强盗罪和强奸罪,而该法第241条又将这两个犯罪合并另立为一个新罪-强盗强奸罪,该罪即典型的结合犯。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其一,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二者必须具有关联性和法定性。这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其一,决定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作为结合犯基本构成要素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这是原罪结合成新罪的必要前提。刑法明文规定的数个性质各异的犯罪结合成另一刑法明文规定的新罪,必然受制于因其固有特性和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主客观特征所决定的不同犯罪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

结合犯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是指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结合犯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与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紧密相联,两者有机统一才能构成完整的决定结合犯成立的条件。结合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是指数个法定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被结合成为一个新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现了绑架以及拐卖儿童的行为后,不仅会危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同时也会给社会的治安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公安机关是会对犯罪嫌疑人处以相应的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多种罪行时,公安机关也是会进行数罪并罚,加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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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区别
在实施团伙绑架或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行为时,虽都使用暴力、胁迫等不法手段,但犯罪目的和对象有显著差异。前者为勒索财物或扣押人质,对象不限性别和年龄;后者则旨在非法买卖,仅针对妇女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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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骗儿童罪与绑架儿童区别
[律师回复] 绑架儿童在《刑法》中定性为绑架罪,绑架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主要有犯罪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绑架罪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而拐骗儿童罪是以绑架儿童为目的,另外,拐骗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儿童,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为一切公民。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怎么区别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
[律师回复] 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三)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然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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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拐卖儿童怎么处理
量刑上,绑架罪行通常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轻微情节则判五至十年有期徒刑。拐卖儿童罪一般也判五至十年。但拐卖团伙的首要分子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可能被判死刑。这些规定旨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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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绑架妇女儿童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
1、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妇女儿童。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绑架行为很相似,但实质上有很大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后者以逼索债务为目的,以扣押“人质”作为讨还债务的手段。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以绑架的人自身完全无过错,而后者以绑架的“人质”大多自身有过错(如欠债不还),甚至有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有的纯属索然无辜。因此,刑法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三)正确认定偷盗婴幼儿的犯罪性质对于偷盗婴儿的案件,应当按偷盗婴幼儿的目的不同,分别定罪。以勒索财物为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应当以绑架罪定罪;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故意的内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后者有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扣押人质为目的。
2、犯罪方式不同。前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财物劫走;而后者则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然后向被绑架人的亲属勒索财物或者向有关方面提出非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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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和绑架罪并罚吗
拐骗儿童罪与绑架罪在特定情形下可并罚。当行为人同时实施拐骗和绑架儿童行为时,应视为独立犯罪,分别适用相应法律条款定罪量刑,并合并执行刑罚。但具体是否并罚,需结合案情及法官裁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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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律师回复] (1)犯罪目的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为目的,而绑架罪的目的之一是勒索财物,但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绑架行为会成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实行行为之一。
(2)犯罪对象不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而绑架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并没有限定为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我表哥在一个隐秘的地方发现了被绑架的儿童,但是自己都没有能力拯救,那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呢?
[律师回复]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应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职责,不但使国家工作人员解救妇女、儿童的职务活动不能进行或难以进行,还会使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和群众对国家机关不信任和不满,损害国家机关的信誉。
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卖的妇女与儿童,包括出于出卖目的,而为犯罪分子所绑架的妇女、儿童及所偷盗的婴幼儿。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如已被他人收买的,也应属于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从而可以成为本罪对象。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是指实施绑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妇女与儿童,如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而绑架的妇女、儿童以及除出卖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进行绑架并把被绑架人作为人质的妇女与儿童。不属上述的妇女与儿童,即使为犯罪分子所控制如进行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猥亵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暂时或较长时间控制的妇女及儿童,也不可能成为本罪对象。对于后者这种妇女与儿童,置之不顾,不进行解救的,不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行为人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接到“解救要求”或“举报”。这是履行解救义务的前提条件。必须具有不进行解救的行为,即行为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履行解救职责。所谓不进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举报后,不采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诱、拖延解救工作。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负责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定解救方案、计划;不安排布置解救行动等。必须是因为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虽有不解救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等后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发生,等等。
根据I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2)因不进行解救,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解救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在我国,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会同公安机关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察、司法、民政甚至妇联部门等的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负有解救职责的,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需要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对于因不解救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言,则可能属于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怕麻烦,有的是怕报复,有的是为了私情等,其动机如何,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 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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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转拐卖儿童罪怎么判
根据我国刑法,绑架罪转化为拐卖儿童罪,应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因拐卖儿童罪刑罚更重,最高可判死刑。具体量刑需考虑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及被告人的悔过表现等因素,确保量刑公正合理。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转化犯罪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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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哪个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哪个重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判断。  拐卖儿童罪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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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根据情节严重与否进行判断。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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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后绑架怎么认定
拐骗儿童罪是指通过欺骗、引诱等手段,将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离家庭或监护场所的行为。而绑架罪则涉及使用暴力、拘禁等手段,非法扣押他人作为人质。 如果在拐骗儿童后,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再次绑架该儿童,或者将儿童作为人质,那么应当分别以拐骗儿童罪和绑架罪定罪处罚,并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这两个罪名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手段和主观动机。在判断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意图、手段以及最终的后果等因素。 总之,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权益是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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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为了索要钱财,就提前绑架有钱儿童了,找他要钱了,已经成功索要了,后来被抓到了,要判实刑的,绑架儿童会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239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我家离经济特别的困难,然后奶奶生病,一直卧病在床,有一天实在是没有医药费了,所以我绑架了两个儿童,但是还是被警察给抓到了,绑架儿童的构成什么罪?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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