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附随义务诉讼构成违约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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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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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履行附随义务诉讼会构成违约,合同的附随义务虽不是合同内容组成部分,但却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附随义务的内容并不自始确定,依老实信用原则而存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不履行附随义务诉讼构成违约吗?

一、不履行附随义务诉讼构成违约吗?

不履行附随义务诉讼会构成违约,合同的附随义务虽不是合同内容组成部分,但却是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法定义务的性质,附随义务的内容并不自始确定,依老实信用原则而存在。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附随义务。

二、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三、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之关系的类型。附随义务是随着债之关系的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尤其是合同)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而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属对待给付,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

3、因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随义务的不履行,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损害,得依不完全给付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虽然说很多合同在签署之时就会产生附随义务,比如民事主体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单位不得向其他的机构透漏职员的基本信息,职员也不能向单位领导之外的其他人泄露公司项目的信息,一旦违反了这些附随义为,就会被认定为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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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吗?
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中随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的生效条件,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时间,合同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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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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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附随义务构成违约吗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中的附加义务规定,相关的合同当事人违反这类规定时,同样构成违约。应按照相关的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款项,对相关的合同中的受害者进行赔偿。我国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这类违约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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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的一个邻居,他是在一家大型的物流公司工作,就在前几个月,他们公司和一个伙伴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履行中有一个的附随义务,我想请问合同中附随义务的责任是啥,履行中的附随义务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签订合同之后,我们自然而然就会遇到一个合同的履行的问题,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关键,在通常之中,合同义务可以分为三类: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当事人固有的、不可或缺的义务,违反主合同义务则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
从给付义务可能是来源于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得出,主要是为了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比如最常见的产品包装的义务,还有产权交易中相关文件、资料单据的交付的义务等等。如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导致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并且可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则是指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此处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债务人负担照顾、保护、忠实、通知、保密、协助的义务。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的满足,保护债权人的人身、财产等固有权利。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可以请求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对于违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的,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则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主从给付义务不履行时可以起诉请求履行,而附随义务则不能请求履行,只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较经典的案例是:甲出卖车辆给乙,提供相关保险文件和行车证等为从给付义务,而对于该车本身有哪些危险则是附随义务。
此外,在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之外,还有一个不正真义务,所谓不真正义务是指债务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为的行为,比较常见的类型有:
(1)合同债权人的减损义务。如果债务人已经违约,那么债权人就有义务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则必须自己承担。
(2)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即买受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范围之内进行检验,期满不检验,视为产品合格,则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3)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此处类似于上边的买受人。
(4)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寄存物有瑕疵或者需要特殊保存,那么寄存人必须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则因为按照一般物件保存造成的损失由寄存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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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吗?
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的。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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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是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来源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附随义务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及完善合同法立法与理论。附随义务内容随合同关系发展而有不同的体现,基于附随义务发生阶段的不同,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具有从属性。由于附随义务的存在价值主要是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所以,在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居于从属地位。它是随着当事人缔约、履约和履约后关系的建立、存续而产生和发展的。当事人只履行给付义务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能无法圆满实现,但是,当事人不履行给付义务而仅仅履行附随义务,对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将可能毫无意义。
2、附随义务具有不确定性。一般而言,合同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而且这些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经被确定。但是,附随义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行,视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遵守一定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换言之,附随义务不受合同种类和性质的限制,即无论任何类型的合同均可发生附随义务。此外,附随义务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约,在签约前、签约中和履约后的所有阶段都可能发生。
3、附随义务具有法定性。合同法属于私法范畴,合同法中的大多数条款均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约自由原则的框架内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随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即使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没有约定,也不影响该种义务的存在,而且,此类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也无权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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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会构成后履行抗辩权吗?
附随义务不会构成后履行抗辩权,而是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但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以生效,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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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同学他前段时间签了一份合同,我同学她也是为了做生意才签的这份合同,但是现在这份合同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同学他现在想咨询一下附随义务的问题,所以他想问问。附随义务是否影响主义务的履行
[律师回复] 第
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
()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在履行上存在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这种履行上的先后顺序依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依交易习惯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具有对价关系的义务,后履行一方负有的债务也已经届满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先履行抗辩权成就,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履行义务。为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包括拒绝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的抗辩权而非永久的抗辩权,只能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当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并且,如果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的,迟延履行责任则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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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随义务一定要履行吗?
附随义务是一定要履行的,因为附随义务是为了保障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的进程而出现的,于个别情况要求当事人的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对任何债的关系都可以发生,不受特定债的关系类型的限制,如果是因不履行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那么损失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义务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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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伯伯在外地谈了好几个客户,而且都已经签订购货合同了,还携带义务了,目前一直都在履行中,由于品种比较多,生产起来比较繁琐,想问附随义务合同法怎样呢?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本世纪合同法发展的一项突破。在附随义务理论产生之前,当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约定的就不履行。
而附随义务扩大了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即这些义务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规定,当事人也必须遵守和履行,否则就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附随义务的特征  
1、附随义务的地位具有“附随性”。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其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它衍生和附随于法定义务、约定义务,容易被轻慢。  
2、附随义务的产生具有“不确定性”。与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相比,附随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运行,根据合同目的和维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逐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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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哥在一家公司当技术员,最近和单位要签一个劳动合同,但是不知道附随义务是什么,我想要帮忙问一下交付标的物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是指债务人负有对有关债权人利益的事项的通告使其知晓的义务。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当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双方互通信息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据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主动地通知对方,此时便可认为有通知义务存在。合同法中关于通知义务有很多明确的规定,比如《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第256条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8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第309条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第384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等等。综合起来说,通知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如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时,应如实向买受人说明有关标的物的使用、维修及保养方法等;忠实报告义务,如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报告被代理事务的情况;瑕疵告知义务,如赠与有瑕疵物品时,应将标的物的瑕疵如实告知受赠与人;此外还有迟到告知义务、提存地点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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