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启幕这起保险理赔纠纷,一审法院曾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判决。2015年11月1日,投保人徐X在新x人寿投保“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并依约缴纳6年保费。2021年5月,徐X因“主动脉窦动脉瘤”住院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误判的关键在于,法院仅依据保险公司的抗辩,未深入审查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及疾病的先天性认定。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具体定义、范围及认定标准仅记载于“释X”部分,未以显著方式提示,也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明确说明。同时,仅依据出院病历的ICD10编码认定疾病为先天性,忽略了实际病情。
周杨辉律师在二审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周律师自2008年执业至今,有着18年的丰富经验,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他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该部分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从根本上瓦解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基础。
为对抗病历编码的不利情况,周律师指导客户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附上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疾病系后天形成,扭转了举证劣势。在举证责任方面,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未能证明疾病为先天性,周律师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此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原告不产生效力;原告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最终判决新x人寿向原告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周杨辉律师以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投保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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