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因资料移交问题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纠纷。该小区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分三期开发,建设单位选聘了物业服务公司作为前期服务企业。2026年3月31日,物业公司撤场,搬空相关设施。由于小区交付建筑面积未达50%,不满足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在社区组织下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物委会选聘新物业后,要求二被告移交小区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并承担设施维修责任,但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被告一称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非合同缔约方无权主张权利等;被告二则称已履行告知义务、未收到交接要求等。云南景领律师事务所的蒋先凯律师(执业证号:15306201910154491)接受委托后,在起诉前对物委会设立程序进行系统梳理,提交完整证据链,精准援引法规论证物委会主体资格适格。在庭审中,蒋律师提交的与物业公司经理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制胜关键。该记录显示,物业公司撤场前认可物委会主体地位并表示愿意移交资料,有力反驳了被告“拒不配合”的抗辩。面对被告“工作人员未经授权”等说法,蒋律师精准反击,迫使被告陷入逻辑困境。
此外,蒋律师敏锐意识到维修更换诉请举证难度大、耗时长,采取“两项诉请捆绑起诉、以资料移交为进攻核心”的策略。同时,不依赖合同约定,依据法定职责条款主张权利,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最终,法院支持了资料移交诉请,驳回维修更换诉请,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类似纠纷中,电子沟通记录等细节证据千万不能忽视,它可能成为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同时,对于诉讼请求要进行精准切割和主次安排,合理运用法律规定主张权利。
蒋先凯律师在处理该案件时,凭借对电子证据的高度敏感和庭审应变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巧妙运用法律策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他在物业管理领域的案件中,已经成功处理多起类似纠纷,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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