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年,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成立,由被告人黄XX经营管理。该公司生产并销售大量假冒“公元”“金牛”“中财”等品牌的管材、配件。2018年,警方协同质监局对其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产品。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销售仿冒管材金额巨大。黄XX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起诉。这时,程豪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41075593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介入此案。程律师从2014年开始执业,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迅速开始收集证据。首先,他仔细研究了审计报告,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不准确之处。接着,他深入调查公司的生产流程和销售渠道,寻找能够证明被告主观故意程度较轻的证据。同时,他还收集了被告平时的经营记录,以证明他们并非以假冒注册商标为主要目的进行经营。
在证据链搭建方面,程律师将审计报告、生产销售记录以及被告的经营记录等证据进行整合。他发现,虽然被告公司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但部分产品的销售对象可能并不清楚产品的假冒性质,这可以说明被告的主观故意并非十分恶劣。他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证明被告的行为在某些方面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庭审前,程律师预判到公诉机关可能会强调被告的犯罪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于是,他准备了详细的反驳意见,强调被告的初犯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积极配合调查的表现。在庭审中,他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逐一进行反驳,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考虑了程律师提出的各项从轻情节,判处黄XX等人缓刑。这个案例展示了程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收集证据、搭建证据链以及制定有效的庭审策略的能力。
20XX年至20XX年期间,被告“柏X”与其实际控制的公司参与实施串通投标,次数达二十余次,涉案中标金额超亿元。XX市人民检察院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刑事责任。“柏X”委托程豪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程律师团队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涉案招投标文件、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他们凭借以往办理类似案件的经验,精准梳理出自首、从犯、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多项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他们发现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配合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足额预缴罚金,这些都是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在证据链搭建上,程律师团队将招投标文件、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退赃记录等证据进行关联。他们通过分析这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庭审中,律师围绕从犯地位、自首成立、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处“柏X”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这个案例再次体现了程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
经验的价值
在这两起刑事案件中,程豪律师团队展现出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带来的巨大价值。在证据收集方面,他们凭借以往的办案经验,能够迅速找到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辩护奠定基础。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他们能够准确判断哪些证据可以形成闭环,从而有力地支持辩护观点。在庭审策略上,他们能够预判对方的抗辩,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对于普通人来说,当遇到刑事案件时,应该及时寻求像程豪律师这样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的帮助,他们能够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为当事人制定更有效的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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