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5亿合同诈骗指控,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着实令人惊讶,原本看似板上钉钉的合同诈骗大案,竟出现如此大的反转。
胡雨薇律师接手的这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2022年间,闵某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并获得股票质押作为担保。但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能如期还款,导致闵某自身对其资金方出现合计约2.45亿元的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运转,闵某采取“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等方式短期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期间,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以市场上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资金方)多次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在明知自身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资金用于填补其他债务窟窿,涉嫌合同诈骗罪。当时的情况十分棘手,闵某面临着巨额的诈骗指控,且侦查机关掌握了一系列看似对他不利的证据,如单笔业务从被害人及多个资金方处合计借款金额超过实际业务所需金额;部分被害人出借资金未用于约定业务,而是用于归还其他资金方债务;业务回款后未优先全额偿还被害人,部分资金被用于归还他人、个人账户调配或出借给第三方。
胡雨薇律师接受委托后,初始判断此案关键在于论证闵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她决定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工作。首先,胡律师指出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并非虚构,这为案件奠定了真实业务基础。其次,她强调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者,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最后,胡律师明确提出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期间,胡雨薇律师始终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不断与检察机关沟通。最终,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决定对闵某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复盘本案,胡雨薇律师做对了几个关键判断。一是精准抓住案件核心,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与“履约能力”展开辩护;二是在证据方面,深入挖掘业务的真实性和资金偿还情况,为闵某进行有力辩护。对于同类的合同诈骗纠纷,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业务的真实性、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仅因为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就轻易认定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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