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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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失火罪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失火罪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标准

刑法没有过失放火罪这个罪名,应该是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如何正确认定失火罪

(一)失火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必须是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而失火罪一般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二)失火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区分

1、犯罪主体不同。失火罪是一般主体,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害物品的职工,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其他人员才可构成该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能表现为引起火灾,但它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性物品时,由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火灾;失火罪则不限于此,而且一般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灾。

(三)失火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1、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查明损失的大小。

3、查明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失火罪与自然火灾怎么区分

自然火灾是由于地震、火山爆发、雷击、天旱等引起火灾,不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当然不构成犯罪

过失放火其实也就是失火罪,很显然这属于过失性犯罪,若是故意放火的话,则构成的应当是放火罪,而这属于故意犯罪。根据我国的规定,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比对过失犯罪的处罚重。而犯失火罪的,要是情节比较轻的话,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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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他人的行为本身已经触犯法律规定,就算不满足遗弃罪的立案标准同样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遗弃罪立案标准的则遗弃罪公安机关立案么必须具体案件具体而定,只有达到立案标准的遗弃行为才可立案调查。赡养年迈父母及抚养未成年子女是我们应尽的义务,不可借故推脱或恶意遗弃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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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失火罪判几年,失火罪如何处罚,失火罪立案标准怎样?
[律师回复]
一、失火罪立案标准怎样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二、失火罪判几年、如何处罚失火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等。失火罪判几年,失火罪如何处罚,失火罪立案标准怎样看过本文,您必定成竹在胸。假如您还有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更加专业的刑辩律师,助您一臂之力,走出迷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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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放火公安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放火罪的处罚: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3)放火罪与意外火灾意外火灾,是指由于不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如然山火、雷电、地震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和抗拒的原因引起的火这种火灾的发生,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危害了公共安全,有的还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但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此,不构成犯罪。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由于有时只看到火灾的发生与行为人的行为有关,而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考察、分析,因而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发生分歧。
4)放火罪与焚烧个人财物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或者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性质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与故意伤害罪如果人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人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5)放火罪与破坏等罪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虽然具有本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特征,但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适用本法第116条、第117条、第118条和第124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
6)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如果行为人以放火为手段毁损公私财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公私财物,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7)一罪和数罪行为人在实施、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不另以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消灭罪迹的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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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
去报案,但是遇到不予立案的话,根据有关规定,被害人一是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上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二是可以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请求检察院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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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过失失火的治安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新的《消防法》,“对于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失火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中,如吸烟入睡引起火灾,取暖做饭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做饭不照看炉火,安装炉灶、烟囱不合防火规则,在森林中乱烧荒,或者架柴做饭、取暖,不注意防火,以致酿成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就构成失火罪。如果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或者在生产申违章作业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火灾,则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如果火灾不是由于行为人的失火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不构成失火罪。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仅有失火行为,末引起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不构成失火罪,而属一般失火行为。
最后,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是失火行为所引起,即同失火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1、按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对当事人处拘留和行政罚款
2、具体的,参照消防法64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如果损失较大,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一般来说,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有一条,是直接损失超过50万元。本例中,已经达到失火罪立案标准了。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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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失火罪解释根据[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但是,《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中规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如江西省高级人民、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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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限有吗 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
公安局立案侦查没有期限,如果对犯罪嫌疑人关押是有期限的。公安机关侦查的程序:1、侦查行为。2、侦查终结。3、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没有期限的,但是采取强制措施是有期限的,如羁押、取保候审等,这些措施期限时间结束,证明没有犯罪是会释放的,有罪就会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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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关于办理失火犯罪案件
[律师回复] t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检察院:t  为依法惩治失火犯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办理失火犯罪案件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t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115条之规定,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1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1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3棵以上,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1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烧毁森林200亩以上或特种用途林20亩以上的;t  
6、烧毁国家一级保护珍贵树木或百年以上古树名木6棵以上, 或烧毁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20棵以上的;t  
7、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139条之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以致发生火灾,造成他人伤亡或公共及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t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t  
1、死亡1人以上的;t  
2、重伤3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3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t  
1、死亡3人以上的;t  
2、重伤10人以上的;t  
3、生活资料基本损失的受灾户50户以上的;t  
4、直接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的;t  
5、火灾事故造成的单项损害后果虽未达到上列单项标准,但同时具有两项以上情形,且数量或数额接近单项标准的。t  
第三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新的规定。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t  二○○一年二月九日ttttt
过失纵火罪立案标准是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失火罪量刑标准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过失纵火罪立案标准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过失纵火罪立案标准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失火罪量刑标准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但是,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前提下,综合考察分析犯罪行为人主客观方面的情况,如果情节较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这是特殊的量刑幅度,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这种情况,如果综合考察分析犯罪的主客观方面的情节,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则只能在基本的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至于何为情节较轻,不能只看一个方面的情况,而应该综合分析主客观诸方面的情况,然后进行整体认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如是否属于已满16周岁末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
(2)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等;
(3)犯罪客观方面的情况,如犯罪造成的具体损害情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侵犯的对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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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作证罪立案检察机关还是公安机关?
不一定,有的时候是国家监察机关有的时候是公安机关。只要是法律之中没有相应的规定就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如果法律之中有所规定就是国家监察机关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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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失火罪,失火罪与放火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失火罪是什么
(一)失火罪的概念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失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有什么不一样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区别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失火罪判多少年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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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能否立案重婚罪
对于重婚案件公安机关也是可以立案侦查的,因为重婚案属于情节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意思就是这种案件可以公诉也可以自述,如果到公安机关报案的话,公安机关不会不立案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的情况下,重婚罪就由检察院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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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什么,失火罪和放火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失火罪是什么
(一)失火罪的概念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二)失火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既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致使火灾发生;也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二、放火罪与失火罪有什么不一样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二)犯罪停止形态方面的区别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是放火罪存在。
(三)犯罪主体方面的区别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四)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三、失火罪判多少年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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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老人离家出走后走失,本想寻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表示人口失踪24小时之内不立案,人口失踪,并非属于
[律师回复]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面介绍了公安机关接到失踪报警后的处理程序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
第二章分则
第一节管辖与受理
第八条110接警服务台接到有关查找失踪人员报警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派出所及时处警。对于失踪时间较短、失踪地点较为明确且失踪人员人身安全可能受到威胁的,应当立即指令派出所或交巡警处警民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刑侦部门派员到场。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都应当接受,属于自己办理的,依照本规定及时查找;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求助人。对有关查找失踪人员的报警,公安机关派出所不得以管辖为由推诿、拖延受理工作,不得让报警人自行到其他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条对失踪人员的查找,应当由失踪人员最后出现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最后出现地无法确定的,应当由失踪人员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对于失踪人员携带传染性、毒害性、爆炸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可能存在其他重大社会危险性的,公安派出所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并按失踪警情处置。
第二节初查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接到失踪警情后,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应当立即确定负责查找的民警。第十三条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根据失踪人员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的需要,询问笔录应当尽可能记载姓名等相关内容。第十四条公安机关要根据初查情况,确定是否为失踪警情,并将失踪警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开展查找工作。派出所负责处置一级失踪警情;刑侦部门牵头负责处置
二、失踪警情。在失踪警情处置过程中,发现失踪警情需变更分级的,在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变更失踪警情级别并变更办案部门。
第三节失踪警情的处置第十五条对一般失踪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一般失踪人员的具体情况和查找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案民警要按照“大平台”对失踪人员信息录入的要求及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二)在辖区内失踪人员可能出现的区域或落脚、藏身的场所帮助查找,开展调查工作;
(三)请求指挥中心帮助布置110巡逻车及各类路面力量、路面治安监控部门、卡点注意发现失踪人员;
(四)向当地民政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救助管理机构收留;
(五)向当地医疗急救中心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刑侦、治安部门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发生意外;
(六)通过“大平台”或电话向所属公安机关其他执法单位和当地其他公安机关查询,确定失踪人员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作其他处理;
(七)在违法犯罪人员、在逃人员、交通肇事、流动人口及失踪人员、未知名尸体等公安信息数据库中比对;
(八)对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吃、住、行、就医、娱乐等信息,宾(旅)馆住宿登记、暂住户口登记、交通旅行票务,以及出入境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询、调查;
(九)提取有关监控探头录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分析失踪人员的身份、失踪前后人员交往情况及生活规律等特点,判断失踪人员的可能去向;(十一)对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的,应及时上报指挥中心;(十二)向有关单位或者公民查询时,应当告知被调查访问的单位或者个人,得知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并留下公安派出所和负责查找民警的昼夜联系方式。(十三)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条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刑侦部门除应当开展本标准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办案民警要按照《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将失踪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系统”;
(二)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有条件的,刑侦部门应当收集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的DNA生物检材和指纹、掌纹信息和近期照片。征得失踪人员亲属同意后,可以按规定采集DNA血样,进行DNA检测,并根据失踪人员的生理特征和DNA信息在“全国未知名尸体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进行查询比对;
(三)对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所使用的计算机记录的数据及互联网信息进行调查,查清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从中发现线索;
(四)经初查,发现够刑事立案标准的,应及时立案。第十七条对已被刑事立案失踪人员,刑侦部门除应当开展本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已被刑事立案失踪人员银行账户开支方面的信息进行查询、调查、核对,提取有关监控探头录像,注意发现可疑情况,并对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对失踪人员所使用的通讯工具的情况进行调查,查清失踪人员失踪前后的活动轨迹,从中发现线索;
(三)依法采取其他侦查措施。第十八条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民警应当详细记录查找过程,并组卷建档。第十九条指挥中心应当负责协调社会联动查询。对办案单位请求其他部门协助联动查询的,应当协调通过媒体、互联网、出租车等社会力量加大查找力度。第二十条对
一、二级失踪警情,可申请网安部门进行适当协助。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办案单位应书面填写《失踪人员协助查找申请表》,向当地网安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网安部门应快速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第二十一条对失踪警情,行动侦察、网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办案单位查找失踪人员。第二十二条在处置
一、二级失踪警情时,不得采取强制性措施,但是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第二十三条在查找过程中发现失踪人员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或者失踪人员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第二十四条经采取本标准的查找措施后,在二十日内没有发现失踪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查找情况告知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要求其在告知笔录中签名或者盖章。负责处置失踪警情的办案单位获取失踪人员新信息、线索的,应当继续按照本标准主动查找失踪人员。对已刑事立案的,不得停止案件侦查。
第四节办案协作第二十五条发现失踪人员可能在本市其他县、市、区的,办案单位可以通过所属公安机关将失踪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通报异地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报的七日以内,将查找情况反馈给要求协助的公安机关。第二十六条查找居住地不在所属辖区内的失踪人员时,办案单位应当将失踪人员的有关情况通报失踪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地公安机发现失踪人员线索的,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单位。
第五节查找到失踪人员的处置第二十七条办案单位找到失踪人员后,应当详细询问其失踪原因、失踪期间所在地、具体经历等,并制作询问笔录。对于失踪人员拒绝讲述或者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讲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予以注明。第二十八条经询问,发现被找到的失踪人员在失踪期间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办案单位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对于符合受理或者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立案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经查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撤案。第二十九条失踪人员找到后,办案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根据规定及时在相应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相应信息。失踪人员自行回归或者被家属、单位找到的,办案单位应根据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报告人的报告如实进行登记,并根据规定及时在相应失踪人员信息系统中撤销相应信息。
第三十条失踪人员被领回时,应当与在场的失踪人员近亲属或单位代表办理交接手续。对于被找到的未成年失踪人员以及因智障、患有精神疾病而无法准确表述,或者因疾病而生活无法自理的失踪人员,办案单位应当在监护人领回时,告诫监护人注意看护,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未能在24小时内联系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以及报警人、失踪人员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将找到的失踪人员领回,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商请当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失踪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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