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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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一、不动产抵押的生效要件都有哪些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民法典》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B、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C、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D、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E、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F、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G、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③价值评估应该公允。抵押物的价值应该经过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做出合理公允的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的价值确定抵押率和担保价值;

④办理抵押登记。依照我国法律,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

注意:不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不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办理不动产抵押的注意事项

(1)办理抵押消费贷款较为简单,不过对于贷款用途有一定的限制;在办理前,消费者需要对抵押消费贷款还款压力较大的现实有理性的认识,充分考虑自身的还款能力,避免以房产冲抵债务的不利局面。

(2)消费者在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一定要分析自身的家庭结构、工作性质、收入状况等,以便能够正确把握个人的贷款总量以及贷款期限,尽量避免由于考虑不周带来的贷款风险。

(3)抵押房产需是借款人名下房产,如果是与第三人共有的,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书;

(4)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交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如果是离婚后单身,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5)需要明确贷款用途,抵押消费贷款一般只能用于装修、留学、就医、婚庆、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购车等)等消费项目。

另外,抵押贷款。据此,下列物业不能申请抵押贷款:依法查封或者经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依照政府有关房改政策,按成本法购买的政府福利房。

将不动产进行抵押的时候,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之外,事后还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中的规定,抵押不动产必须要办理登记手续,否则的话抵押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动产抵押要生效,登记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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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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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当然这是在抵押权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由于抵押优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况下,租赁不得对抗抵押,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后半段,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因而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但如果之前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未成立,此时不动产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不动产再进行出租时,承租人对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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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因此,若房产在抵押之时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备案手续,那么此时房产上的抵押权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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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当然这是在抵押权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由于抵押优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况下,租赁不得对抗抵押,即《物权法》第一百九十规定后半段,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由于不动产抵押权采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动产抵押权不成立,因而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但如果之前不动产上的抵押权未成立,此时不动产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权。抵押人将不动产再进行出租时,承租人对不动产的优先购买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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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车辆抵押手续都有什么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的应当自受理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汽车抵押借款服务中,借款人最关心的除利率外,最在意的当属放款的时间以及审批的金额。大部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属于短期急需资金,对此行业领军平台宜车贷为需求用户做到当天放款服务,同时借款金额可高达车辆评估价的150%,这个几乎是任何产品都达不到的估值,所以说这种高效率放款及高放款金额赢得了借款人的一致好评。
2、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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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买卖合法吗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物权的转让,在交付时发生效力,而且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是以交付为准的,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抵押车买卖的实际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为权利人所有。”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抵押车转让其实本质上是债权转让,因此购买抵押车之后只能享有汽车的使用权,并不拥有汽车的所有权。这也是购买者最担心的问题,不能过户,以后要是出问题可能会对购买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总的来说,风险还是相对不大,购买者可以正常的购买保险以及年检等等。
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共有五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第五项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设定抵押时,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因此、免除,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灭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也消灭,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如抵押物混同,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债权可以因清偿,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债权消灭的,也对银行极为不利。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提存,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系。另外。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的保护、抵消: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结论呢,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信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存在;,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可否约定抵押期限或者说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条款是否有效问题。来信提到,被征收等,抵押权才随之消灭。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研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以及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才消灭。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处分抵押物有效吗
抵押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为他人设立抵押的,由于并不转移占有,所以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最关键的是还享有处分权,所以在处分了抵押物后是有效的。
结合《物权法》第191条,并对照《担保法》第49条第1款、《担保法解释》第67条(具体条文见注释)可以作如下理解:
(一)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物。
(二) 转让抵押物,抵押人应尽两个义务
(1)转让抵押物应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物权法》第191条修改了《担保法》第49条规定,由原来的通知抵押权人变化为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2)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依据是《合同法》第150条规定的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三)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其行为效力如何?为了清楚地阐述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分几种情形讨论: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不包括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下面就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欠乙债务10万元,以一辆汽车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甲以15万元价格出售给丙,丙交车款后,甲交付汽车,后才告知乙。乙称不同意甲出卖,遂起纠纷。问:该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分析:可以肯定地说,甲、丙的买卖行为并非当然、绝对无效,而是属于“对特定第三人(债权人)无效的法律行为。因为这里存在多种可能情形:
可能情形之
一:甲取得车款后,将其中的10万元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此时不会出现纠纷,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二:丙取得汽车后,将应付车款15万元中的10万元提前代为清偿给乙或者提存、或者在甲、乙债务到期时将10万元直接交付给乙,余款5万元交付给甲。此时,乙没有必要也无权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三:甲、丙相互交付汽车、车款后,乙对汽车主张抵押权,丙为保住汽车,另拿出10万元代甲向乙清偿债务。此时,乙也无权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四:甲、丙相互交付汽车、房款后,乙主张汽车的抵押权,但甲拒不清偿债务,丙也无所表示,此时,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买卖行为无效。
可能情形之
五:若甲、并约定的车款仅为5万元,远远低于汽车价值10 万元, 乙有必要、也有权利主张甲、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以执行该汽车以获得优先受偿。
结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不仅有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认。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当然无效的结论。只有那些已经损害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擅自转让行为,经债权人主张且经过判决认定无效的,方为无效。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通过对该条理解,违反《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行为被人民认定为无效行为,也不属于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而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又称为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该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仅仅涉及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只能由特定的第三人主张此种法律行为无效。
(2)动产浮动抵押权人不得对抗特定买受人
依据《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已经设立抵押并办理登记的浮动动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转让的,原则上亦适用上述规则。但有一个特殊规则:不得对抗在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的买受人。
(3)未登记的动产(包括浮动动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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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生效要件是什么?
浮动抵押生效要件是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同时在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方面也是有限的,比如说仅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最后就是关于设定浮动抵押,一定要有书面的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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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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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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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应当严格遵循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新物权或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若抵押权根据合同当事人约定就可消灭,则有违物权法定原则。认定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无效,对于登记机关设立的抵押期间笔者认为因该登记设定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不宜直接通过判决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
其次,最高人民通过司法解释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期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可以看出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在实践中,有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物登记时,要求将抵押权登记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必须重新登记或叫续登,否则抵押权消灭。基于上述原因,登记机关的这种做法侵犯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人若因此而受到损失,可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登记机关赔偿。
总之,抵押担保期间的设定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否定了担保期间在担保物权存续上的任何意义。抵押权人只要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即使超出约定的担保期间申请担保物权的要求仍应该得到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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