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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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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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内容是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其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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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第91条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劳务派遣单位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不仅保护劳动者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利益。如果劳动者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就找另外的单位,一旦录用产生双重劳动关系,发生损失的,新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劳动合同法第91条明确规定的。这里也提醒劳动者,不要还没有离职就和其它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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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9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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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正在复习,马上要进行司法考试,想咨询一下。担保法解释91条有具体内容及详细解析?
[律师回复] 第九十一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可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况也属于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一)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议,其权利义务原则上不涉及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债务当然应当由债务人履行,但有时,为了实现当事人特定目的,便捷交易,法律允许合同债务由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和债权人甲约定,由第三人丙偿还乙欠甲的1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丙将10万元人民币偿还给甲后,该合同的权利义务亦终止。

(二)债权人同意以他种给付代替合同原定给付
合同的种类不同,债务的内容也不同,比如,货物买卖合同,债务的内容是交付货物或支付价款;承揽合同,债务的内容是提供劳务或者支付报酬。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但有时,实际履行债务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可能,比如,债务履行时,法律规定该履行需经特许,债务人无法得到批准许可,或者标的物已灭失,无法交付;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交付货物的运输费用大大提高,甚至超过合同标的的价格,实际履行极不经济;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比如以债务人的具有人身性质的特定行为为标的合同。在实际履行不可能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可以采用代物履行的办法,达到债务消灭的目的。比如,债务人乙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甲交付100吨吉林产圆粒大米,由于乙收购遇到困难,不能交付,但乙有100吨天津圆粒大米,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吉林大米基本相同,甲同意交付天津大米以代替吉林大米的交付,乙交付了天津大米,债务即消灭。有时代物履行可能会有差价,支付差价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

(三)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受领后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但有时,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后,也产生债务消灭的后果。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万元人民币,债权人甲又欠第三人丙的钱,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直接将欠款付给丙,乙同意,并按照其欠甲款的数额将钱付给了丙,从而消灭了其对甲的债务。
债务履行后,是否以债权人接受作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三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不适当,债权人提出了异议;二是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但债权人拒绝接受;三是债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无法履行。第一种情况,表明对合同的履行存在争议,在合同纠纷没有解决以前,合同的权利义务不能终止。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将标的物提存,达到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目的。
合同中约定几项债务时,某项债务按照约定履行,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并非终止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只有当事人双方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才能终止。任何一方履行有欠缺,都不能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不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四)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其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其效力,有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相互抵销,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比如,乙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应支付给甲10万元人民币货款,与此同时甲也欠乙10万元人民币,并已到清偿日期,此时,乙可以向甲表明,自己不偿还甲的10万元债务,甲也不必偿还欠乙的10万元债务。两相抵销,互不相欠。
债务相互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须均合法,其中一个债为不法时,不得主张抵销。

(三)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抵销制度,一方面免除了当事人双方实际履行的行为,方便了当事人,节省了履行费用。另一方面,当互负债务的当事人一方财产状况恶化,不能履行所负债务时,通过抵销,起到了债的担保的作用;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履行交付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而未收回的债权要在各债权人间平均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而通过抵销,可以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迅速获得满足。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的制度。比如,债务人乙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准备向债权人甲交付货物,但却无法找到债权人,乙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将该货物交给提存机关,货物被提存后,债务即消灭。
债务的履行往往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权人虽应负担受领迟延的责任,但债务人的债务却不能消灭,债务人仍得随时准备履行,这显然有失公平。我国50年代曾有过提存制度,后中断。1981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规定:“定作方超过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该规定虽然没有用提存这一概念,但实质却是承认了提存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明确承认提存是债的消灭的原因。合同法将提存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定原因之一,规定了提存的条件、程序和法律效力。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2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1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2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免除部分债务的,合同部分终止,免除全部债务的,合同全部终止。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中,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公司尚未支付租金时,甲乙二公司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公司,甲公司的债权和乙公司的债务都归属于新公司,原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合同自然终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除了前述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终止的其他情形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可以终止。比如。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本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比如,当事人订立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事人订立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比如,赠与人与受赠人约定,赠与人每月负担受赠人的生活费至其18周岁,受赠人18周岁前参加工作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赠与合同终止。如果受赠人17周岁参加工作,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与被宣告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都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但他们在性质上、法律后果上有明显的不同。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都是通过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但两者有区别,表现在:
(1)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受欺诈、胁迫,或者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法律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
(2)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一定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3)合同被撤销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有些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第240条第1款内容为: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最高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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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91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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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据此规定,国家机关在编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被辞退或开除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进行的非全日制用工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该条没有明确规定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此作了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据此规定,有学者认为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已经很明确,二倍工资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其计算期间没有上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起止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为止。部分学者对二倍工资起止时间的计算是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孤立理解造成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超过一年的时间应按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待遇,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综上所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且在满一年之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要向劳动者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还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即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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