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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2月,黄某向马某的银行账户进行了两次转账,金额分别为6万元和5万元。后来黄某要求归还这11万元的资金,马某以某些原因拒不归还和承认这两次借款。于是黄某将马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供了自己向马某转账的银行凭证。
在审理过程中,马某讲述自己与黄某是合作关系,这11万元资金是他们用来合伙投资的。而且在此之前,黄某以合伙纠纷为由曾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在上次的起诉中包括了相关款项。马某向法院提供了上次黄某起诉的相关证明,证明这笔款项是合伙投资账目,而非借款。最终因为黄某证据不足败诉,某市的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这次案例中,黄某最终败诉的原因有两点:
1,银行支付凭证并不能作为这笔资金是借款的证明,他也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自己向黄某转的两笔资金是借款。
2,黄某上次的起诉使的马某有证据可以反驳自己的这两笔资金不是借款,而是合伙投资的钱。在这个案件中,黄某虽然败诉了,但并不代表他一定没有权利要回这笔资金,不管怎样,都是他的财产受到了损失。
从法律上来讲,出借双方,借钱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若是没有足够的证据,在起诉的时候是不可能胜诉的。在保留证据时,证据一定要符合法律规范,才能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出借数额巨大,应该请专门的律师帮助参考和公证。
在发生借贷款的事情时,或者可能会发生个人债务纠纷的时候,我们为了保证当事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应该双方尽可能的以正式的方式留有正式的凭证。我们不能因为双方的关系很好,因为面子就草草了事,这世上很很多的好朋友,铁哥们是因为借钱开始而走向了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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