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产交易中,能顺利拿到房子的产权并完成过户是购房者的心愿。但现实中,却有不少人遭遇买了房多年却过不了户的糟心事。朱XX就是这样一位不幸的购房者,不过他幸运地遇到了专业律师,成功拿回了房屋产权。
朱XX在2014年从案外人处购得案涉房屋,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还与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更名手续,签订了房屋预约认购书,公司也出具了购房款收据。2017年,朱XX装修入住该房屋至今。然而,2014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为融资借款,在朱XX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至赵XX名下,该网签实际是借款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赵XX既未支付购房款,也未占有使用房屋。后来,案涉房屋因赵XX涉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朱XX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虽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但房屋仍备案在赵XX名下,这让朱XX的产权无法顺利落实。
在这种情况下,朱XX委托了河南览山律师事务所的冯居昊律师。冯居昊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50余件,尤为专精于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细分领域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冯居昊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深入地了解了案件情况。他仔细研究了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购房款收据等相关证据,同时对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情况进行了调查。在庭审中,赵XX辩称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合同系借款担保,该备案合法有效,朱XX无权要求撤销;某房地产公司认可网签系借款担保,朱XX为实际购房人,未办理过户系赵XX不配合解签导致。冯居昊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结合双方证据与庭审陈述,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辩论。
从法律角度来看,朱XX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预约认购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朱XX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为案涉房屋实际权利人。而赵XX与某房地产公司的网签备案实为借款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网签备案是行政管理手段,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不能对抗朱XX的合法权利。赵XX未办理过户登记、未实际占有房屋,其备案登记构成朱XX行使房屋权利的障碍,应予撤销;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有义务协助朱XX办理备案及过户手续。这就是本案的正确法律规则,也是冯居昊律师的观点。
最终,法院支持了冯居昊律师的观点,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XX、某房地产公司撤销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某房地产公司协助朱XX办理案涉房屋网签备案登记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275元(减半收取),由某房地产公司负担。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房产交易中,购房者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问题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同时,也提醒房地产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要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履行合同义务。冯居昊律师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朱XX解决了多年的难题,让朱XX真正拥有了房屋的产权。相信在未来,冯居昊律师会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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