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笔迹鉴定准确性可以通过向有权威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而得到保证,笔迹鉴定这个词相信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因为一般笔迹鉴定都只会出现在需要民事诉讼等案件中,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确定相关嫌疑人的罪证。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是其签字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条是被告所签的举证责任后,被告抗辩时,举证责任才依法发生转移,由被告对抗辩事实进行举证,这是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正确理解。
二、申请笔迹鉴定程序有什么?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注意:申请笔迹鉴定并不一定需要当事人双方都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三、笔迹鉴定的分类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学家将笔迹特征分为八种:
(1)字行的趋向;
(2)字迹倾斜的角度;
(3)字体的大小;
(4)字体的不同样式;
(5)整齐或杂乱;
(6)连续或间断;
(7)笔画的轻重;
(8)运笔的快慢。
1949年以后,笔迹的分类较多,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国笔迹鉴定专家的分类,将笔迹特征分为一般特征和个别特征两个方面。笔迹的一般特征是指笔迹的熟练程度、大小、间隔、倾斜度、连贯性、均匀程度、字型和压力的大小等;笔迹的个别特征包括十个方面。主要有运笔、搭配比例、笔顺、字的写法、标点符号的写法等。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分类是1999年,贾玉文教授将笔迹特征分为九大类:
(1)概貌特征;
(2)局部安排特征;
(3)写法特征;
(4)错别字特征;
(5)搭配比例特征;
(6)笔顺特征;
(7)运笔特征;
(8)笔痕特征;
(9)书面语言特征极其应用等。
虽然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笔迹也是一项有用的证据,但是该证据必须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先向当地有权鉴定的机构,提出鉴定请求。只有在确定该笔迹的准确性之后,该笔迹才能作为证据得到使用,对于那些超过六个月的笔迹可能无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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