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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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

一、第一查封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

第一查封人对债权有没有优先受偿权,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并且查封人是属于抵押权人的,有优先受偿权。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据此,在有多个金钱债权并存的情况下,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依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而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查封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后的债权人仅能就剩余部分的财产受偿。

二、拓展资料:《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八十九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第九十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第九十一条

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第九十二条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第九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对于这个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法律上面是有明确的规定的。这个第一查封人有没有这个优先受偿的权利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决定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大家都是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的。如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话,是可以主张这项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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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财产优先分配规定是提婚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单位来进行区分,一般来说需要对债务首先进行清偿,后期再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它情况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的财产查封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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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多个债权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同一财产,首封债权人最终能否优先受偿的问题,法律的规定是有所冲突的,既有支持,也有不支持的规定。
一、根据支持首封债权人具有相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规定和《民诉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都强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那么按照这一精神规定,首封债权人在众多债权人当中,优先受偿则毫无异议。
二、也有原则上应按债权比例受偿的相关规定刚才提到的《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第三款和第九十四条等规定,强调的是“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从上面的规定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本身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但《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中注明的是“原则上”,并非绝对“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所以为了鼓励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不少地区的在实践中给予首封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优先受偿权益,这也是比较合理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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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受理需要申请人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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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优先股的股东有哪些优先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普通股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种类的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在完全支付约定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权利主要如下:
(1)股利分配的优先权。对一般规定优先股细则发放,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
(2)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时,优先股股东可以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取得剩余资产的偿还权。
(3)有限投票权。优先股持有人一般不参与公司的管理,也没有表决重大决定的权利。然而,在涉及优先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时,他们有选举权。
(4)赎回权。优先股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不是退出。然而,许多公司章程规定了优先股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以一定幅度的优先股价格收购发行优先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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