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文书犹如一把精准的手术刀,能够剖析案件的关键,影响法官的判断,进而改变案件的走向。李鉴春律师,便是这样一位擅长运用法律文书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资深法律人。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17年的时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深耕于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同时在掩饰隐瞒、帮信、诈骗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职务犯罪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在众多案件中,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充分体现了李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上的专业水准。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租赁脚手架设备后,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迅速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辩护工作。他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材料,细致梳理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及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李律师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否定其非法占有故意。他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且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与通常的文书格式不同,李律师在这份法律文书中,不仅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还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同时,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了“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鉴春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上,注重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挖掘关键信息,精准归纳争议焦点。他通过专业的法律文书,为当事人赢得了有利的案件结果,充分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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