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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许可,除专利权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专利法规定的下列程序。
1、申请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请求书应当附有本法规定的证明文件和申请人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条件应当具备的说明材料。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供在合理条件下未与同意书签订许可合同的证明。
2、专利局审查申请人的请求。专利局收到申请人的请求和相关证明后,应当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书是否属实,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专利权人陈述自己的意见。
3、专利局做出相应的决定。专利局听取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意见后,对专利权人有正当理由不强制执行或者不允许他人强制执行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当作出不允许申请人强制执行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反之,专利局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决定。决定允许申请人强制实施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4、"登记和公布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排他的强制执行权,没有权利不允许别人这么做。也就是说,所有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仍然属于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本人仍有授予其专利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有权许可他人授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约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定。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强制许可实施申请费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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