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刘女士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房屋直接赠与女儿小X,待具备办证条件后即过户至女儿名下。正是基于这一包含房产处置在内的整体方案,刘女士同意了离婚。该案随后由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李海燕律师代理。
离婚后不到两年,李某与女儿的关系日渐疏远、往来稀少。当房屋终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时,李某不再配合过户,反而主动向法院起诉,以“父女关系不好,赠与基础丧失”为由,请求撤销对女儿的赠与。面对这一被动局面,刘女士和小X向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支持。案件交由李海燕律师团队代理,李海燕律师执业证号为11301201311796468,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超过600件,在婚姻家事与合同纠纷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团队介入后,没有局限于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则,而是紧扣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展开论证。诉讼中提出的核心法律意见包含三个层面:其一,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并非独立的普通赠与,而是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互为条件的有机整体。李某当初承诺将房屋赠与女儿,是促成刘女士同意离婚的重要前提,不能脱离协议全貌单独撤销。其二,法律并未将“关系紧张”或“往来减少”规定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赠与人不能仅凭主观情感变化就收回承诺。其三,父母对子女保障性质的赠与,具有显著的道德义务属性,受诚实信用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原则的双重约束,与普通民事主体间的赠与存在根本区别。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上述代理意见。李海燕律师曾获评2018、2021、2024年度石家庄市优秀律师,其代理意见中的法律逻辑在判决中得到充分印证。法院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子女财产条款,不属于《民法典》第658条规定的普通赠与,不适用任意撤销权。该条款与离婚协议构成一个完整的身份与财产安排,李某以父女关系不睦为由要求撤销,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女儿小X的房屋权益得以保全。
这一裁判立场,与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一脉相承——离婚协议中双方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达成的整体合意,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反悔。李海燕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她在复盘时指出,实务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以为“只要没过户,赠与就能撤销”,却忽略了离婚协议背景下的特殊规则。一旦协议生效,反悔不仅无法得到法律支持,还可能因拖延过户、恶意诉讼而承担额外的诉讼成本和信用代价。此外,李海燕律师还具备心理咨询师专业背景,在处理家事冲突时能够提供更为综合的法律支持,帮助当事人平稳度过争议期。
对于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赠与承诺、拖延办证或直接起诉撤销赠与的情形,受影响的子女或直接抚养方无需陷入被动。本案的走向表明,只要离婚协议真实、合法,赠与条款的效力就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李海燕律师团队长期专注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合同纠纷及强制执行等领域,主要服务于石家庄地区,办公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1号图书大厦10楼1016室。当事人可在专业律师协助下,及时固定协议内容、沟通记录等证据,通过诉讼或协商推动过户,必要时以对方滥用诉权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其主张并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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