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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试用期内,被公司开除,公司必须按照职工的工作时间向职工支付其应该获得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是很多用人单位在其雇佣员工正式入职前的一段考验期,一般来说是1到3个月的试用期限,而在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应该向职工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的。
而在实际生活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在试用期中员工由于自己的原因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或者遇到用人单位自己的原因需要裁员,甚至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低廉,为了变相的压榨其手下实习生的工作价值,在其员工试用期快结束时单方面解除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出现了以上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员工支付工资呢?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无论是实习生还是正式员工,只要其确实在工作单位工作过,认真的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责任,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其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解除合同前将劳动者的所有工资全部结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原因私自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当然以上都是建立在一个合法范围内,也就是说,在你们解除劳动合同时,即公司开除你时,你有没有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是由于你严重触犯了法律法规政策的话,并且给公司或者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的,那么你可能没有领取公司的资格,当然具体情况以具体与公司相协商。
那么综上所述,在公司开除你名下的员工时,任何工作时间内,并在法定范围内,公司都必须向其支付其作为劳动付出而应该获得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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