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能办取保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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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能办取保的。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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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能办取保吗?

可以申请,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程序是什么?

1、取保候审的申请。

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综上所述,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在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发起公诉。这个期间,如果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取保候审。被告要想取保候审成功,得提供一名保证人或者缴纳一笔保证金。取保候审程序结束后,公安机关会退回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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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堂哥从小爸妈就不再身边管他,所以他成长成了一个社会混子,之前好像是偷了人家超市的钱了,然后被抓了起来,现在的阶段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好久到开庭啊?
[律师回复]
一、审查起诉到开庭的期限一般是多长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二、审查起诉的步骤
  1.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阅卷审查,制作阅卷笔录。
  2.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
  3.检察院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或者认为对证人的询问不具体或者有遗漏的,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特别关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被害人、证人时,应当分别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4.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复查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也可以由检察院自己进行。
  5.补充侦查。
  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前几天同事出了一些事,主要还是他朋友的事,他是被牵涉到的,也算是无辜者。处理流程后来然后到了侦查起诉阶段,不明白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意思,审查起诉阶段属于侦查阶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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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苏义飞律师 2018/01/25 12:31
 刑事案件的后果一般是限制自由甚至剥夺生命,因此刑事案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那么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一般刑事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一)侦查阶段
  
1、拘留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我一个朋友现在因为入室盗窃被抓,但是他的家里面还有两个孩子,因为老人不在了,他希望早点出来,又不晓得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能提审吗,有那些法律规定呀
[律师回复] 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针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移送审查起诉时,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公安机关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如撤销案件),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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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讯问吗?
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可以进行讯问的,但在讯问时也需要出示公安机关的工作证件,如果犯罪人员已被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的,那么就需要在看守所里面进行讯问,对于讯问的记录是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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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机关在调查阶段当事人是否有权告知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有权了解被指控的详情及原因,侦查机构有解释的义务。若嫌疑人未配合调查,公安机关会明确告知调查目的及权利义务,拒绝配合者可采取强制性手段。公安机关需依法搜集和保存证据,保护嫌疑人权益。有疑虑或不满可向相关部门申诉或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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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老公的爸爸是在一家国企做会计的被怀疑了贪污之后就被检察院逮捕回去了, 现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阶段,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三个阶段以什么来划分?
[律师回复]
(一)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 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审查起诉阶段
1、起诉阶段的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审判阶段
1、一审(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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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和他的朋友一起聚众赌博,现在表妹朋友因为聚众赌博被起诉到法院去了,表妹的案子已经被送到了法院去了,公安部门想传讯,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讯问吗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活动,也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不同于侦查阶段的讯问,有其特殊要求和方法,如何通过讯问达到复核供述、听取辩解、全面掌握案情、进行侦查监督、预测辩护焦点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办案能力和办案智慧的一次巨大考验。
一、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性
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对侦查阶段讯问的简单重复,也不是单纯的程序性讯问。它不仅是对侦查阶段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一种审查方式,也是对案件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的一种准备方式。通过公诉环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
一,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核实,以防止其假冒他人犯罪;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进行核实,以弥补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前科劣迹取证上的不足,为今后起诉时认定累犯提供依据;可以了解其到案情况,便于正确认定自首,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过于简单模式化,看不出嫌疑人如何到案。第
二,通过对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供述是否属实、有无刑讯逼供或诱供情形以及在侦查阶段所进行的搜查、扣押、辨认作案现场有无违法现象”等的发问,办案人员可以根据以上情况的讯问结果进行必要的核实和调查,一则可以发现侦查活动监督线索,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则可提前对是否存在非法证据进行调查排除,避免被告人当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公诉人的被动,三则可避免被告人之后当庭翻供造成庭审被动,甚至休庭,为日后庭上应对辩护律师调取的证据做必要的准备。第
三,通过公诉环节讯问与犯罪嫌疑人的直接交锋,可以掌握案件的疑点、难点、焦点,预测出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护意见、控辩双方可能争议的焦点,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焦点,准备讯问提纲、公诉意见和答辩提纲,以确保出庭公诉的质量和庭审的良好效果。第
四,通过公诉环节讯问,对于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可以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庭审程序,正确作出量刑建议。
二、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任务
1、对卷宗审查的补充,对证据的全面复核。在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全面的证据复核。要通过讯问,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
2、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进行亲历检验。审查起诉以书面审查为主,面对的是枯燥乏味的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则面对的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给我们提供了当面审核供述真实性的机会。与书面审查相比,讯问可以更为直观地对供述进行审查,不仅可以通过供述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同时可以通过嫌疑人供述过程中的各种表现考量其供述的真实性。
3、接触、了解、熟悉犯罪嫌疑人,为庭审做准备。讯问可以被看作是庭审讯问前的一次预演,承办人要通过讯问,充分接触犯罪嫌疑人,了解嫌疑人对指控的心理态度、对被控事实和罪名的辩解理由、语言特征与习惯,更主要的是要通过讯问,探知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从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好全面的准备。
三、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任何一项司法活动
首先应当遵循的都是合法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也不例外。在审查起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刑诉法、刑事诉讼规则等关于讯问的各项规定,讯问应当由至少两名检察人员进行,禁止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言辞证据的方法。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将这种情况在笔录上加以注明,应保障犯罪嫌疑人充分进行辩解和阅读并要求修改笔录、进行揭发检举等各项权利。
2、客观性原则。审查起诉工作中不仅承担着查明犯罪、指控犯罪的责任,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客观与公正的态度,决不能因为事先对于案件的审查而先入为主,认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既不能主观的认为已经如实供述,也不能武断的判定为虚假陈述。
3、全面性原则。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既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涉案的犯罪事实,同时也要充分倾听并重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的各种辩解,
然后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发现供述与其它证据或已证事实间的矛盾,再通过审查手段,对发现的矛盾加以排除,从而使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得到全面的复核。
四、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技巧和方法
1、前期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高质量的讯问必须依托全面、周详的计划。第
一,阅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讯问前要认真阅卷,对卷宗内容烂熟于心,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过程、犯罪主观原因、案件认定还存在哪些问题、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存在哪些矛盾、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罪与量刑的情形等均应了如指掌。第
二,讯问提纲。围绕案件事实和已经掌握的证据,针对需要通过讯问查证的问题、嫌疑人可能做出的辩解,围绕犯罪构成制定较为详尽的、环环相扣的讯问提纲。第
三,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学科领域或基本常识有计划地加以准备和学习。例如对于案件所涉及罪名的司法解释、专业领域、案发地点较为复杂的地理特征、涉案人员间较为复杂的关联关系、其他在讯问中可能用到的基本常识等都需要承办人在讯问前有计划地进行准备,如办理故意伤害案,要知道本案的伤情鉴定是依据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哪一条,在讯问时注意嫌疑人描述的伤口位置、长度是否与鉴定意见相吻合。
2、讯问人员的行为语言艺术。
(1)一位高明的讯问人员其实就是一位高明的“演员”。讯问人员的和蔼可亲,循循善诱,感人至深,暴跳如雷,端庄严肃,善解人意,富有同情心等等,均应看作一种表演,无非不同讯问人员的表演有高下之分而已。
(2)讯问人员的用语要严谨。在审讯时说话千万不能信口开河,随便许诺,一则会让被审讯人觉得你不知轻重,二则会把我们的审讯意图、拥有的证据以及预期的处理设想,在无意中透露给对方,就像打扑克时不能暴露底牌一样。
(3)审讯言辞不能伤及对方自尊心。我们在审讯中当然可以对被审讯人的可恶行为大力抨击,但绝不能拿对方的相貌、人格、自尊进行讥讽,否则非但对审讯双方的沟通会造成障碍,而且先前做的思想工作将前功尽弃,重新陷入缺乏信任,互相敌对不利于供述的状态。
3、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不应与嫌疑人一见面就切入主题,甚至开始语言上的交锋,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办案人员应认真观察,观察的内容是: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穿着是否华丽、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情况(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还是沉默不语、态度是强烈对抗还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同时可以借告知其权利义务之机,发现嫌疑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通过细致的观察,可以让我们承办人获得对嫌疑人的一个第一印象,嫌疑人知识水平的高低、家庭环境的好坏、对讯问的态度等尽收眼底,根据第一印象确立合适的语言风格、讯问方式、审讯对策。
4、“对症下药”。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
(1)对青少年的讯问对策 。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
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讯问人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供述。
(2)对女性的讯问对策。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对她们的审讯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3)对累犯、惯犯的讯问对策。累犯、惯犯由于与司法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讯问人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让其尽情的编造谎言,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
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
5、讯问的四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案情简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的案件,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一般可采用核对性讯问,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围绕犯罪构成四要件直截了当地讯问。
(2)“刚柔相济法”。例:高某某滥伐林木案中的悉心劝解和消除疑虑,熊某交通肇事案中的厉声指责。在审讯时纯粹说理说教,不温不火也是不明智的。在万变不离其宗的前提下,我们有时可以娓娓说理让其明白其所以然;有时可以高声痛斥、戳其痛处让其明晓其卑劣的一面。一切都应时而用,应势而用。让被审讯人的情绪被我们牵着鼻子走,从而在其情感脆弱时痛下一击。
(3)“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参与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的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
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
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4)“由表及里、层层剥皮”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我姐前几天家里进了贼,盗走了差不多5万把,现在立案了,不知道要不要起诉,审查起诉判决咋办的,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判刑了吗? 公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需要查明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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