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中,存在显著的争议焦点与实务难点。一方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案药品面向婴幼儿、儿童等特定人群时,应酌情从重处罚,这使得被告人的量刑面临不利局面。另一方面,“按假药论处”的药品与传统意义上“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假药存在本质区别,但在司法裁判中,这种差异的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此外,对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定,也容易引发争议,这直接影响到量刑的轻重。
在某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XX受雇于被告人JX,共同经营淘宝网店,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德国药品,累计销售金额达一定数额。案发后,经认定涉案药品按假药论处,且主要面向婴幼儿、儿童,XX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接受XX委托,陈军律师介入此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为XX提供辩护服务。
陈军律师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解决措施。首先,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各项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涉案药品与传统假药的本质区别,以及XX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经确认,XX仅受雇担任网店客服,未参与核心环节。其次,陈军律师精准定位辩护方向,确定“从犯认定+情节辩护+缓刑争取”的策略。最后,庭审中,他提出三项核心辩护意见:XX系从犯,应从轻处罚;XX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悔罪态度诚恳;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与传统假药犯罪有别,建议适用缓刑。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XX系从犯,且具有坦白、初犯等从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法院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XX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活动。此案件表明,在销售“按假药论处”的进口药品刑事案件中,律师通过精准把握案件细节、合理制定辩护策略,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为同类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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