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之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尚未正式逮捕抑或是已因上述原因需要改变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脱侦查、起诉和审判程序,合法要求他们提出合适的保证人,或者缴纳相应的保证金,并开具一份保证书,以保证他们能随时应讯,且不许隐蔽藏匿行踪。
这一制度,就是要保障这些嫌疑人和被告人仍然能够得到法律公正的审理,而不会因为羁押时间过长导致精神崩溃或心理压力过大。
这类制度,通常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或者是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后批捕的几率是否大
您所提到的问题并不准确,刑事拘留并非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批捕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刑事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七日,而对于一些重大且难以解决的疑问悬案,则需要向公安部申请并经审批方可予以延长。
若出现刑事拘留时间较长但未批捕行为,很大程度上可能归因于案情的错综复杂性。
公安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倘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形中的一项,便可预先实施拘留:
首先,正在筹备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已经实际实施了犯罪行动,亦或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警方察觉;
其次,被受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犯罪者的;
再次,在其生活环境中或住户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
此外,犯罪发生后试图通过自杀手段逃避责任,或者选择逃跑潜逃的;
以及,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信息,身份不清晰的人;
另外,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甚至有组织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员也适合采取这样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后多长时间通知家属
依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后,应尽速于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然而若出现无法通知的情况或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而通知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进展时,可以暂时豁免告知家属。
取保候审是在刑诉中,对未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保证人或保证金确保其出庭,防止逃避司法程序。此制度旨在保障公正审理,避免长期羁押影响身心健康,适用于情节较轻或不会引发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