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各类纠纷时有发生。施亚军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服务于苏州、张家港地区,在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公司诉讼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两个典型案例,看看施律师是如何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的。
先来说说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丁某在无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房产中介与高某、汪某夫妇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她谎称自办银行贷款,支付定金和首付款后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未申请贷款,而是将房产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最后在未支付余款的情况下逃匿。同时,丁某还在2017年间伪造了两家公司的印章。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件中,施亚军律师作为丁某的辩护人,面临着诸多挑战。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在于准确认定诈骗数额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从2016年开始执业,施律师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件,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仔细审查了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等,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了专业意见。虽然法院最终未完全采纳其关于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但认可了丁某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丁某退赔给被害人高某、汪某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再看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家港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某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的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但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施亚军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这类工程欠款纠纷的难点在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和履行情况的认定。施律师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收集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原告的主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告有权依法行使优先权,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并确认原告对承建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价值:在这两个案件中,施亚军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合同诈骗案中,他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酌情从轻处罚的机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他通过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准确把握合同条款,帮助原告成功追讨工程款并获得优先受偿权。施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的态度,把诚信、立信作为执业之本,用心对待每一个案件。
实践意义:从司法实践来看,合同诈骗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来认定犯罪数额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也会予以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双方的履行情况,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会支持原告的合理诉求,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结尾:回到最初的困惑,遭遇合同诈骗和工程欠款时,施亚军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精准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专业、严谨、诚信的执业风格,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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