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故意犯罪,即要求行为人明知系假药而生产、销售。在生产假药犯罪中,行为人一般表现为直接故意,其主观心态较为明显。但在一些销售假药案件中,被告人拒不如实供述或者辩解其对所售药品是否为假药不知情,使主观故意的判断更加复杂,进而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证据运用难、案件定性难的现象,直接影响到对销售假药犯罪的精准打击。
第一,行为人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如果行为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而销售药品,其主观上至少有逃避职能部门监管的故意。
第二,是否知晓涉案假药的成分、性质。如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假药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成分,或者所销售药品针对重大疾病治疗,则行为人注意义务更高,因此也应当承担更为不利的责任。
第三,进货渠道是否正规,有无核实卖方提供的手续。认真核实卖方资质、手续,验明药品相关流通手续和重要标识,是药品管理法律赋予药品销售者的基本义务,若行为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推定。
第四,药品包装是否规范,有无明显质量问题。对一些药品存在包装或质量问题的,销售者一般应当怀疑药品的好坏或真伪,并因此提高了注意义务的要求。
第五,销售渠道是否合法、正常。如有的药店经营者将假药秘密藏于与展示柜台隔离的仓库,即可推断其对药品真伪、质量存在的问题可能明知。
第六,销售者的身份、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药品相关专业知识等。第七,是否曾因销售假药被刑事、行政处罚等。当然,由于推定本身并非用证据证明事实,有可能出现错误,因此在适用时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阻却明知推定的理由和证据。
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表现需要有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分析,从而促进自己的权益维护在有效的方式中把握机会,但是会存在争议,假药已经不仅是简单的犯罪,直接的经济效益的损失可以估量的,但是最为重要的是对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打击,自己需要清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