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模本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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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模板当中一般包含的内容应该有标题、前言、辩护理由和结尾这4个部分。因为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检察院的,因此,律师的辩护意见书也是交给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仍然可以替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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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意见书模本一般有哪些内容?

(一)标题。可写“关于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171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案件到检察院后还有多久会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律师会把辩护意见书直接展示给犯罪嫌疑人本人过目的,因为律师提出来的这些辩护意见不能和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想法有所违背,可能直接接触到律师意见书之后会有更加直观的了解。虽然是辩护意见书,可是辩护意见书总不能连开头、落款都没有,直接就陈述律师的辩护意见。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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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
我国刑事制度一直在不断的发展进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利也一直在不断的完善,犯罪嫌疑人一旦涉罪,往往对于自己犯罪的性质、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及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够清楚,那么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做些什么?本文就这两个问题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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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弟弟故意杀人,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委托他的童年好友张某(大学教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审查起诉阶段所函是啥,审查起诉阶段的会见申请咋办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须再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其他辩护人则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该及时安排会见。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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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现在已经由检察院递交给了法院,请问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贩毒律师意见书是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指派卢天发律师担任其贩卖毒品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的阅读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认真研读了《起诉意见书》,对本案的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考虑。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中旬贩卖1000克冰毒,证据不足,疑点重重。
1、这次交易是王芳、丛勇作为中间介绍人的,毒品没有经过他们的手,是叫“阿乐”的犯罪嫌疑人直接送到车上的,现在“阿乐”还没有抓获归案,相关的情况无法核实,这是其一;
2、其二,“1000克冰毒”该证据已不存在,无法进行称重和进行做成分及含量鉴定,仅凭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就得出是“1000克冰毒的”这结论甚为草率。
3、公安机关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这次购买毒品是为了贩卖,也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多次零星贩卖的经历就当然认定这次购买是用于贩卖,主观目的上缺少相应的证据证明
4、综上请检察院公诉人全面、详实地核查相关证据,做出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
二、《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的的行为指控为贩卖毒品系属错误。
1、犯罪嫌疑人陈某通过石磊联系购买麻古确系受吸毒人员胡庆美的委托而为的,属代购者。(P119—121)
2、陈某与胡庆美关系很好,且胡庆美事先给陈某购买麻古1000元,陈亦未收取,以前也有无偿提供给胡吸食的经历;
3、也无证据证明作为代购者的陈某有牟利之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
三、《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2014年4月下旬购买毒品的行为系贩毒,但依现有证据,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1、犯罪嫌疑人的多次陈某的供述比较一致,称其购买毒品用于自身吸食,辩护人认为这种说法比较可信。
(1)、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吸毒史,2014年2月份又因吸毒被治安处罚,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吸毒习惯,并且长期吸毒。
(2)、有确切证据证明陈某长期从事海鲜生意,生意一直很好,收入也很可观,其完全没有必要冒这么大的风险从事贩毒活动。
2、犯罪嫌疑人陈某特是吸毒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纪要》“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陈某特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上述三起犯贩卖毒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敬请检察机关将该行为以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予以采纳,谢谢!

安庆市检察院
朋友因为跟人打架斗殴,伤人致残被送进了医院,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现在是审查阶段,请问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见家属吗
[律师回复] 在审查起诉阶段,家属作为辩护人的,经过检察院的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会见。与辩护律师相比,被限制了许多条件。如果仅是家属身份,是不可以会见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妹妹在一家国营超市上班,在昨天下班的时候来了一伙抢劫犯,把他们的钱都拿走了。就在今天,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抓到。抢劫他人财务,抢夺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是啥,审查起诉阶段是写辩护意见吗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郑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们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周某某的一审辩护人。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们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材料或者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存在以下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1.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从2002年开始同居共同生活至案发前,长达六年,在此期间,双方俨然就是一对恩爱夫妻,从未发生过任何矛 盾。在案发当天傍晚,被害人在接到陈某某的电话以后,非要出去,被告人得知是被害人男朋友陈某某后,不想让他出去,但被害人表示非让出去,但被害人康某某 不仅不听被告人的话,还说:“非要出去,要么让我出去要么把我勒死”,被害人这种不恰当的说话方式,刺激了被告人,导致被告人采取了过激的行为,因此,辩 护人认为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
2.被告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主观故意上属于 间接故意。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显示,被告人作案当时曾有:如果她死了,我也就不活了的想法。事后,被告人就自己吃了大量的安眠药想了结此生。被告 人主观上并没有积极追求被害人的死亡的犯罪目的,而是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抱着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属于间接故意。
被告人此次犯罪属于激情杀人,主观上又是间接故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和那些有预谋、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有所区别,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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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家属能否会见
犯罪嫌疑人被关押进看守所,只有辩护律师才可能会见。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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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问下审查起诉阶段要会见几次的啊,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以吗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会见近亲属吗?
答案是可以的。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需要以下手续: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什么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查起诉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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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盗窃的缘故被检察院起诉了,由于朋友只是一个从犯,而且所盗窃的财务金额不大,所以请问盗窃罪的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是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不能
[律师回复]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近亲属会见可不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审查阶段可以会见近亲属吗?
答案是可以的。
在检察院审查阶段需要以下手续:
1、公安机关的《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只要具备以上手续,随时可以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限制。
审查阶段,律师能为被告人做什么
审查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机关始,到检察院机关到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不予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师在审查阶段与审查人员交流对案情的看法,可以了解公诉人的指控思路,为成功辩护做更充分的准备。
5、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法律维权辅导,保证其健康积极的面对现实,迎接挑战。
6、为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沟通案情之外的生活信息和亲情信息,安抚情绪,保障基本需求。
7、严防发生犯罪嫌疑人被的事情发生或者继续,代理申诉控告不法办案人员。
到了审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力突然增大了许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询者,而是成了一名诉讼的参与者了,这些权力主要包括:
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二、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三、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公诉案件自移送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四、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五、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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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能会见律师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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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兄弟最近在开车的时候,不下心发生了一点事,那就是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问下刑事会见笔录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笔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的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在会见之前往往已经通过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对案卷材料的查阅,已经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的了解。这个时候对犯罪嫌疑人的会见,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寻找到为其辩护的理由和证据(或证据线索)。
时间:年月  日 时分至 时分
涉嫌罪名:第几次会见:
律师问:张,你好!我是广东律师事务的律师,受你(家人)的委托,担任你涉嫌犯罪的辩护律师,这是你家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有你家人亲笔签名,你看一下这是我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你也看一下。如果对我的委托没有异议的话,请你在授权委托书上补签一下你的名字。
律师问:现在案件已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公安局的《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你行为,已经构成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告知)
律师问:我作为你的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提出证明你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今天谈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我们之间的谈话,全面了解案件,从而寻找到对你有利的辩护理由,因此我希望你能够毫不隐瞒的告诉我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及案发时你的真实想法。(告知会见目的,开发式询问,打开当事人心扉)
律师问:针对你的上述描述,下面有几个问题我要再向你核实一下。(针对细节问题,重点询问)
询问中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涉嫌犯罪的相关事实
(二)有何辩解
(三)辩解有何证据
(四)如何归案(有无自首情节)
(五)有无检举揭发
(六)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意谁提出、目标谁确定、工具谁选择、人员谁组织、主要行为谁实施、危害后果谁造成)
(七)有无控告和申诉。
律师问:生活方面有什么要求、对你的家人、工作或其它的事情有什么交待的吗?(传递亲情)
律师问:你的上述要求,我会转达你的家人的。刚才我们谈话的主要内容我已经做了笔录,请仔细阅读一下,如无错误、无遗漏请你签字确认如果有错误、遗漏的地方,可以修改。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的规定,补充侦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写明退查的理由和需要补充查明的具体事项及要求。另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只有某些次要的犯罪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况,在认定事实和证据上与公安机关有较大分歧或者已经退查过但仍未查清的案件。自侦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中,对各种证据有疑问的都要进行重新收集或鉴定。比如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或依照当事人的请求,应当自行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必要时可以聘请医学机构或专门鉴定机构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参加。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当重新收集和制作,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可以进行鉴定。对证人证言有疑问的,也应当重新进行询问。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特指派律师担任贵院办理的、、抢劫、盗窃案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现针对南阳市公安局分局的(高)诉字第(201)号意见书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在审查时参考,并予以采纳。
1、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犯罪嫌疑人,出生于年月日,月日案发时不满16周岁,系未成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依法可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未来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抓获同案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辩护人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
1、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对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的规定。
2、虽然所所涉嫌犯罪即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根据案件情况向提出对在一年以下量刑的建议。
3、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符合条件。
4、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行即抢劫罪是比较严重的,但考虑到系未成年人且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对其适用附条件不也是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执行刑罚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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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能会见律师吗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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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有堂弟,目前因涉嫌抢夺被关押。案情大致情况是:他有一些玩伴抢夺了一包财物(具体数额不清,估计价值不会超过3000元),我堂弟本人没有参加抢夺,只是在事后接受了200元钱(据说是分红)。公安机关在抓获其玩伴是一起被抓,聋哑人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是啥,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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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前几天家里进了贼,盗走了差不多5万把,现在立案了,不知道要不要起诉,审查起诉判决咋办的,审查起诉阶段是要判刑了吗? 公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咋办,起诉阶段需要查明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只有刑事案件分这3个阶段: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阶段。
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是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你好,朋友不小心发生了车祸,对方告朋友恶意诈骗,请问诈骗罪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词具体该怎么写?审查起诉无罪律师意见是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无罪意见是怎样
[律师回复] 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审前辩护的“最后机会”。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争取“不起诉”;辩护律师的“有罪辩护”,需要在本阶段影响公诉人的起诉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1、复制侦查卷宗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完整阅读侦查卷宗,并对其进行复制。律师复制卷宗主要采取刻录光盘方式,从而保证案卷清晰。当然,票据、图片等彩色文件或需要比对字迹的文件,辩护律师应该阅读原始卷宗,以便于发现这些证据是否是原件、是否被篡改。

2、阅读侦查卷宗
阅读侦查卷宗即“阅卷”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许多律师习惯由助理来完成阅卷任务,其实辩护律师应该自行浏览全文。阅卷需要做“阅卷摘要”,将卷宗中重要内容特别是可能影响无罪、轻罪或定罪、量刑的部分摘录下来。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应当成为“阅卷”的摘要重点。

3、撰写法律意见书
阅读侦查卷宗后,辩护律师应当根据“阅卷摘要”撰写法律意见书。准备提交给检察机关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包括六个部分,即“基本案情”、“法律事实”、“法律分析”、“律师意见”、“参考法条”、“参考案例”。当然,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内容,例如“学者论述”、“专家意见”。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4、会见犯罪嫌疑人
撰写好法律意见书后,应该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此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在于向其核实“基本案情”,从而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与完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该注意自我保护,避免被指控“串供”。

5、修改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情形,辩护律师应该对法律意见书进行修改,完善自己的论证。犯罪嫌疑人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数页、十数页甚至数十页法律意见书,必然会对案情进行补充。辩护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意见书不能“提醒”办案机关补充证据,除非那些证据如何补充。

6、约见办案检察官
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应该“趁早”,即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向检察院提交起诉书之前。一旦检察官制作的起诉书已经被检察院盖章,则检察官有支持该起诉的义务,辩护律师难以通过说服检察官还说服检察院。辩护律师约见办案检察官,一方面是通过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向其反馈自己的辩护意见,另一方面则是失去当面说服检察官。此外,辩护律师需要通过检察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约见检察官时一并提交。

7、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犯罪嫌疑人羁押后,辩护律师都应该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律师阅卷后特别是制作好法律意见书后,占有详细的案卷材料,更有理由去为犯罪嫌疑人争取“不予羁押”。辩护律师可以过一段时间提交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直到嫌疑人被变更强制措施或法院判决生效为止。当然,申请的事实与理由应当逐步完善。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七件事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意见可能成为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一部分。这就需要辩护律师“谨慎小心”——辩护律师没有证明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义务。案件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回到审查起诉阶段,则辩护律师应当重复上述“七件事”。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应该主要通过申请书、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来完成。在“错案追究制”与“终身负责制”环境下,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越来越被办案机关重视。这种技术辩护,不仅是帮助无辜者免受冤屈,也是协助办案者远离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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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可以见律师吗
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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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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