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为疏忽大意而出现的意外情况,就有可能导致原件的丢失,就比如借条的丢失或是损坏,如果是这样的一种情况,债权人还持有相关借条的复印件的话,那么相关的复印件也是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的。
借条的复印件的法律效力,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
1、一般在法院中将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就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在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对之后确认无误或是对方对于复印件的证据不表示异议的,那么复印件就将被采信;第二种情况就是因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实或者是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而被否定的,也就可能不会采用复印件作为证据。
2、针对于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情况,也就是说当使用借条的复印件作为证据的话,就需要注意的是复印件是作为的一种间接的证据来产生证明力的,不能因为复印件在真实性上存在瑕疵而将其完全的否定,还有就是作为传来的复印件作为证据,在特殊的情况下其证明的效力甚至是要高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
3、关于复印件作为证据,在我国的法律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对于无法与原件或者是原物进行核对的复印品或是复制品就不能作为单独的认定案情事实的依据。但是这样的规定也并不代表,没有经过核实的复印件完全的就没有证明的效力,这样的规定只是对其证明力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也就是说,即使是复印件无法与原件进行比对核实,或是遭到了相关的质疑,但是只要是按照间接的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对复印件进行查证,仍然也是能够被采信的。
使复印件作为间接的证据来运用的方法:
第一就是复印件将不能作为单独的证明事实的依据,而必须要有两个及以上才能进行证明;
第二就是对于间接的证据能够进行查证属实;
第三就是作为间接的证据应该与事实,存在某一方面的客观联系;
第四,对于多个间接的证据不能存在矛盾,其形式和内容也应该相同;
第五,就是对于间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并且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综合上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借条的复印件是作为的间接的证据来使用的,是具有一定的证明力的。
就算是复印件的真实性存在瑕疵,也并不能说其不具备证明力。如果是存在除复印件以外的其他间接证据也能对事实进行佐证的,并且这些证据都是真实有效的,而对方也不能对于这些证据提出强有力的反证的情况,复印件就是具有强势证明力的证据。对于传来证据的复印件,如果它是在证据形成之前,也就是案件的最初阶段的一个证据,那么其证明力将会比经过流转的原件,更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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