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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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陈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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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般情况下对夫妻债务也是使用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当然也是存在例外的情况,同时这个诉讼时效也是可以中止、中断的。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诉讼时效问题,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诉讼时效在起诉的话,那么就会丧失胜诉权。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诉讼时效是多久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讨债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延长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措施: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者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

6、保留证据。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7、每次讨债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离婚的时候会要求进行债务的分割确定,但如果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承担有异议的,那么最好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解决,如果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法院不会再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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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
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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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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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
1、有约从约。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这部分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下列标准确定: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认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标准是什么
1、如无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重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具体来说,婚前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性收入。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想要更好地认定夫妻个人财产,要注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如何认定夫妻个人财产”以及“认定夫妻个人财产的标准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确认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有助于划清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从而避免婚姻关系中关于财产出现决策纠纷,也避免离婚时就夫妻个人财产的归属出现扯皮。如果确实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出现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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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怎样处理
1、夫妻协商解决。
2、向,通过审判来判定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二、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其他情形
夫妻在离婚时,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
具体情形如:
(1)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负债务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2)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
(3)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
(4)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五、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房产转移上、私赠财产,这种情况比较有风险:私自隐匿拥有的房产信息,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担注资债务等等方式,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他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3、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有很多,进而逃避共同财产的分割、存款。私赠现金难以举证、利用股权代持,仅仅要求分割夫妻双方知道的房屋:私自隐匿房产信息的,很难查到对方账户中的财产,套取现金。常见的转移房产的方法有,平日不动声色的将存款转移到新办理的账户里,在离婚时、以借款方式“出资”,让配偶承担连带债务,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房产: 1,离婚时一方隐瞒、公司股权,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查知,进而套取,以下举例一些常用的方法在实际生活中。但对于其目的来说。公司股权的转移方式有很多中、房产,欺骗对方,一般还是比较好发现的,但是如果第三方在事后不承认、但很有效,不胜枚举,此方法虽然笨拙。这种方法并不是很高明,其中有,具体说来就是将自己所占股权化小甚至化零,如果另一方未察觉,且不知道新账户的,因为用这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在转移存款时。 2,虽然是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的,很可能造成鸡飞蛋打的结果,造成没有股权甚至欠外债的表象,而对其私下购买的房屋绝口不提。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的,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一般转移财产的一方会设立新的账户、私自将房产过户到他人名下:立即转移公司流动资金、制造虚假“借款”官司、以故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形式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转移现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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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夫妻离婚或者对外债务偿还时往往会引起争议。针对这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很明确地列举了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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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家庭财产如何确认,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一、家庭财产与夫妻财产如何区分
1、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既是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个人财产、约定财产、家庭财产区分出来。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来有力证据,人民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夫妻离婚时,如除夫妻外还有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注意将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区分。在共同生活中,所有的家中财产被视为家庭财产共同使用。但是,家庭财产中,有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也有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也有属于部分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离婚时,要注意将夫妻共有的财产从家庭共有的财产中区分出来,进而才能由夫妻双方分割。
3、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主要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家庭经营所得收益以及以之购置的家庭财产,共同继承的遗产等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庭财产中可能包含成年、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其通过劳动、继承以及受赠与、遗赠所得财产,人身受到伤害所得赔偿金等等,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亦不能将所有家庭成员共有财产都当作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二、夫妻共有房产如何认定认定方法: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
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
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处理主要是依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
2、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孳息属从物,根据物权法理论,从物的权利随主物,主物是婚前财产,孳息也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增值财产也一样。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如房屋租金的催收管理、存款利息的存取等劳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后所得孳息、增值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存款利息,经炒作的股票增值等婚后完全付出劳动的,应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租金、经炒作后增值的股票等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来说,
第三种观点是比较客观的。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别对待,应以是否付出劳动为标准,来衡量婚前或婚后财产。
3、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对夫妻婚后购买的商品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此类房屋大都是通过银行贷款,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的,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不判决房屋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使用或双方共同使用。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承租公房或通过房改取得产权的承租房,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总的来说,应由承租人继续承租或判归承租人所有,但如果一方因对方原因能取得本可获得的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也可将房屋判归由非承租方承租或所有。
4、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行使,因此,它不属于夫妻共同所得,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作为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既包括已得利益也包括期待得到的利益。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5、在认定与分割夫妻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收益时,对婚前就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夫妻,一方婚后所得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应当考虑这类经营收益在时间上的特殊性,依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将这种跨越婚前婚后两个阶段的经营收益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溶合。
其次,应考虑经营在用途上的特殊性,夫妻通过经营所得的收益一部分用于维持和发展生产经营,对这部分经营收益,应根据经营者的情况而定。如果是由夫妻一方单独经营,或由一方与他人经营的,则应允许由从事经营的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需要的范围内拥有支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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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由谁举证
1、一般是由举债为共同债务的一方来承担证明责任。2、对一方在婚内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需要债权人来承担证明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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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起诉期间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起诉期间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期间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是如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表述可以总结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等义务或为夫妻共同利益而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一种债务。具体到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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