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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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集团诉讼并不是我国诉讼法里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相对于这里的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

一、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吗?

集体诉讼案件标的可以变更,集团诉讼并不是我国诉讼法里的概念,我国诉讼法中又代表人诉讼的概念,相对于这里的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作用在于同时解决当事人一方为一个庞大集团的诉讼,简化程序。

二、共同原告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

1、共有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之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或遗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之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锡麟捐赠给国家的财产应如何处理的批复》(87)民他字第66号。

3、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5条第二款之规定,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可参考案例: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民一终字第00612号案。引自北大法意案例。

4、委托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起诉合同向对方。

5、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6、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可以为共同原告。

7、三方或多方合同关系中,两方或多方基于合同关系向其中一方或多方起诉。

8、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业主和实际经营可以为共同原告。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9、基层工会与上级工会在追缴工会经费诉讼中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上级工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层工会要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作为共同申请人或者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不管是提及类型的案件,还是企业的民事纠纷,在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开庭审理之前,都是可以重新委托律师,结合实际情况,书写诉状之后,向法院提出更改诉讼标的请求的,但是对于提及诉讼的情形,由于原告较多,故而更改标的是比较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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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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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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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终止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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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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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抚养权变更诉讼需收集的证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民事诉讼一般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诉讼的一方必然要承担起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如果一方认为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收集证据:  
1、到对方的工作单位,请求工作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收入及工作变动情况,如对方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一般其工资是可以查询确定的;  
2、与对方的邻居、朋友处请求其出具对方长期不良嗜好的证明,或者请求其出具对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虐待子女的说明;  
3、如经常变更居住地,可向对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权人了解其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  
4、如因对方拖欠债权人的债务,可向对方的债权人请求其出具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  
5、如对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的,需要医疗及医学鉴定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会支持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一方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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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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