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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五项,其中第一项是“一方的婚前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条表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的约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永远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无论共同生活多长时间,都不会将婚前财产转化为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在婚前或婚后对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的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在发生债务时,债权人知道的,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二、再婚共同财产分割:
再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有: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
对再婚共同财产分割时,通常会依照男女平等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及有利于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割。
由于财产的所有属性并不随婚姻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再婚后,属于一方的财产还是归一方所有,但再婚后共同生活产生的收益等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是需要公平平等的分割,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类型在法律上明确的规定,双方在进行财产分隔时应当对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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