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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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无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进行偿还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由于赌博、涉黄、购买奢侈品的债务,对方是不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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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吗?

离婚无共同债务是合理的。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进行偿还的。但是如果是其中一方由于赌博、涉黄、购买奢侈品的债务,对方是不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的范围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共同债务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民法典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的财产以及债务进行分割,如果确定为没有共同债务需要进行分割的也是合理的情况。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分割的相关规定是有着明确的制度进行参考的,但是如果双方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有关部门也会给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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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义表明了:第
一、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蒋宅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该定义中表明了数个债权人,能够直观的表明共同债权的多数人之债的特点。

二、共同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关系。作为共同共有债权,债权人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关系势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三、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的权利。

四、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
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仅向个别债权人履行,否则将承担再次履行的风险。

五、共同债权是债权之一种的形式特征。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就是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理所当然具有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六、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依据各主体能否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为准,如其效力就各主体能发生着,为复数之债,否则为单数之债。共同债权的多个主体只有共有权而无的权利,共同债权之主体之间不能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因此,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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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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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定义表明了:第
一、共同债权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主体的多寡可以蒋宅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该定义中表明了数个债权人,能够直观的表明共同债权的多数人之债的特点。

二、共同债权产生的前提是共同关系。作为共同共有债权,债权人之间存在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关系势必以共同关系为前提。

三、共同债权的各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全体一致。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共有权性质,各共同共有人都享有共有权,这种共有权相互支撑又相互制约,个别债权人对共同债权来说无任何权利,至少不存在的权利。

四、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无债权人应有份额。共同共有的特色使得共同债权在对外关系上不存在各债权人的份额。
因此,债权人不能单独行动行使权利。债务人也不能仅向个别债权人履行,否则将承担再次履行的风险。

五、共同债权是债权之一种的形式特征。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就是共同债权人共同请求债务人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共同债权理所当然具有债权的内容和特征。

六、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依据各主体能否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为准,如其效力就各主体能发生着,为复数之债,否则为单数之债。共同债权的多个主体只有共有权而无的权利,共同债权之主体之间不能发生其为债权人或债务人一切之效力,因此,共同债权是单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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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吗?是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无限连带责任吗?是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2、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3)、判决偿还的原则
3、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另一方不得以共同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一方的请求。欠条2年内有效。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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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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