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都有什么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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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在了解过对于诈骗罪的一些相关规定之后,也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相关知识,从而不受一些相关行为欺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都有什么内容,根据有关的规定,根据诈骗的具体金额来量刑,一般都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详情看下文。
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都有什么内容

我们在了解过对于诈骗罪的一些相关规定之后,也能够从中学习到一些相关知识,从而不受一些相关行为欺骗,那么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量刑都有什么内容,根据有关的规定,根据诈骗的具体金额来量刑,一般都会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详情看下文。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具体的诈骗金额来定夺,大体上都是会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和量刑都有什么内容的概括

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一款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一款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一款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一款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上十分中的一些内容就是对于,在诈骗罪中的一些诈骗金额上来,具体判断相关的量刑标准,那么这也都能够提醒我们读者应该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这样我们才能比较轻一点能判断出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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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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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在犯罪是立功了,也不知道立功量刑的相关规定。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立功量刑规定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释》第7条对重大立功的认定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下,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难区分。有疑问的主要是这样一类案件:犯罪人检举、揭发的本来是他人所犯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大犯罪事实(或者协助抓捕了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等等),但是,当该他犯被抓获归案后,也实施了重大立功行为,导致其实际判处的刑罚降到无期徒刑以下的,对犯罪人是应当认定有一般立功表现,还是应当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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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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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老乡的朋友前段时间因为涉嫌诈骗罪被拘留了,想要咨询一下诈骗罪量刑辩护有什么相关的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下面提供一份诈骗罪量刑辩护词的范本给你参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王某某近亲属委托并经王某某本人的同意,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通过庭审,使我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现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为被告人王某某作罪轻并应减轻的辩护;被告人王某某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
一、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事实依据: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全部供述自己与其他同案犯的犯罪经过,并提供另外两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的照片、真实姓名、手机号、住址及其他一切所知悉的信息资料,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他两名被告人岑某某、黄某某抓获,使案件及时得到侦破,使受害人钟某的经济损失得以及时挽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应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立功表现。
二、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其次要作用的事实理由为:
1、犯罪介入上的次要作用。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及被告人王某某、黄某某、岑某某《讯问笔录》:被告人岑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于2010年1月至3月份一直联系,并取得受害人钟某的信任,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钟某之前并不认识,由于后来王某某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在2010年4月份,岑某某告诉王某某、黄某某认识济南市槐荫区一个叫钟某的女的,并说能骗到钱,让王某某和黄某某配合进行诈骗。王某某是与岑某某、黄某某认识后才偶然卷入这次犯罪的,属于是偶然犯,在介入上起次要作用。
2、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犯罪行为上,根据受害人钟某的《询问笔录》被告人王某某仅仅是打过两次电话,并没有一直与受害人联系,而是由被告人岑某某一直与受害人联系,并办理的两个银行账户,通过短息及电话方式告知受害人先后四次汇款,受害人汇款后,该款项一直由岑某某和黄某某控制着,被告人王某某并无权掌握上述资金,因此在行为上起次要作用的。
3、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
(1)分配办法上的协商上看的次要性。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来看,三个人皆分得相同的6万余元,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王某某并未分得6万元,因为取款的卡一直均在岑某某与黄某某手中,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他两被告人也不住在一起;也没有与其他人在利益上进行过任何协商交流;
(2)分配办法话语权上看的次要性。每次分钱都是岑某某或者黄某某提出来,在分配办法上,被告人王某某显然没有话语权;另外从其所获得的款项数额也可证明其作用辅助性。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31条规定、对于一般共同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有多名主犯的,应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出罪行最为严重者。对于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案件,要进一步分清各被告人的作用,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三条第10款.共同犯罪中有两名以上主犯或者不宜区分主、从犯的,对于其中作用相对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事实依据:王某某是第一次犯罪,未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初犯。同时是受岑某某的影响而介入该案实施犯罪的,因而是偶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四、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王某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同时,王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并写有《认罪保证书》,保证不再犯罪,也多次向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表示不再做违法违纪的事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9日,王某某委托公安机关向受害人钟某支付了83666元,在对比自己所获得的款项上充分超额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2010年8月30日,受害人钟某出具谅解书,并“希望能对三人从轻处理,以达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六、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
最高法院1996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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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帐务处理都有哪些内容?
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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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为了钱误入歧途,走上了诈骗,已被抓就要被判刑,想了解一些关于诈骗罪量刑的具体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⑴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其他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具有1条
(3)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两年刑期
一个朋友涉及金额诈骗所以我想了解了解 , 我看法律上说的比较模糊 , 那他涉案金额 600 万要判到什么程度呢?所有账户名头全部都是他而且其他人全跑了 , 剩他一个 , 不过他是自首 ,想了解一下金融诈骗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内容。
[律师回复] 金融诈骗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内容法定刑三年以下,具体结果还要看具体细节和律师辩护情况。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应注意下列问题: 1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其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不包括骗取名誉、地位等其他非法利益。同时,骗取刑法已列罪名的特定对象,如骗取银行的贷款、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骗取出口退税的,就不能定本,而应当按照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等处理。假冒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特殊待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本罪。 2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所谓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动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此处应注意三点: (1)骗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构事实,即行为人故意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的信任;另一类是隐瞒真相,即行为人掩盖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2)诈骗的结果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3)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基于被害人因错认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被害人处分财产通常表现为直接将财物交付行为人,也可以是放弃物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物等。这是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区别的关键。 3 构成本罪以行为人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数额较大,以骗取财物数额价值2000元以上为起点。 4 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但单位组织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在处罚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 犯诈骗罪的,分别按以下幅度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一个同事因为被诈骗损失很大,犯人被抓后。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诈骗罪量刑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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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因何诈骗 所量刑和罚金都不同 具体处罚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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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3年以下徒刑、拘役、罚金 数额:4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 量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2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数额:3万元以上 量刑:3年以下 数额:30万元以上 量刑:3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数额:5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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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5—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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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金融凭证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当事人资金或财物的行为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证诈骗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骗取信用证的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数额:5000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信用卡诈骗罪 使用伪造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数额:不满10万元 量刑:5年以下,并处2—20万元罚金 数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量刑:5—10年,并处5—50万元罚金 数额:100万元以上 量刑:10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保险诈骗罪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保险金的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骗保险金的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保的 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保的 数额:1万元以上 量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5万元以上 量刑:5—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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