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合同到期怎么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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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怎么解除?

一、前期物业合同到期怎么解除?

双方协商按照规定解除即可。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共同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二、物业合同期满续签合同有什么要求?

1、按照《业主大会规程》成立业主大会

2、由业主大会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3、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情况是顺延,直到业主委员会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止。

前期物业合同到期了双方按照协商规定解除即可,但是业主如果要和新的物业签订合同是需要和业主大会共同商讨新的物业公司企业该如何选择,当然也有很多业主大会会选择招标来保障下一届物业公司能够更好的服务业主,业主大会商讨过即可。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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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一)协议解除
  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主债权债务合同,同时约定债务人无需因解除该合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注意: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导致担保合同解除。
  
(二)协议解除
  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担保合同。如债权人不愿意放弃担保权利,此时可由债务人别行提供抵押物或由其他第三人提供抵物押或作保证人,订立新的担保合同,从而解除原本的担保合同。
  
(三)约定解除
  当事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或担保合同中约定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仍需如前所述同时约定债务人无需因解除该合同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二、法定解除
  
(一)法定解除
  主合同 依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主债权债务合同目的。2在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债权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债权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主债权债务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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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解除
  从合同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在担保合同中表现为:
  1、主债权消灭,即主债权债务合同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担保物权实现,即主债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担保人已经对该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担保人可依法向该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即债权人明示或超过担保期间不行使担保权利,担保人无需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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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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