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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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乐清市企业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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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乐清市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乐清市企业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二、其它情况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下面是关于北京的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问题:

北京市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北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城区、近郊区、县城、建制镇里的范围,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划为依据。

根据北京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为六级,自2007年起每平方米各级土地税标准为:一级土地30元;二级土地24元;三级土地18元;四级土地12元;五级土地3元;六级土地1.5元。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土地使用税一般都是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城市规模而制定的征收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征收,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和商业化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征收标准分为几个等级,按照各个等级标准来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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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在税款的计算方面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其计算公式仍然为: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适用税率。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如果硬要说有什么不同,那么就是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区别,即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经有过一定的税收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89〕地字第140号)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但鉴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具体情况,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有偿转让使用的除外),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归属情况划分征免。
不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一优惠,因而,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文件发布之日起,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间占用的土地也必须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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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途径:
  
1、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开始算,在30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要注意: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实际的土地处理过程中,有六个基本原则必须遵守,这六个原则是作为解决纠纷的基本遵循规律。
  
1、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2、二轮承包后村里又有调整过土地的。
  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由组民实行民主协商,形成决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原面积和用途确权。
  意思就是说,如果你家的地被用作道路了,或者荒废了,就不计算在内了。
  
4、已被占用拿到补偿的原则上扣减。
  拿到补偿的土地直接从确权登记的土地面积上减下去。
  
5、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一切以实际测量的标准为依据,而不是以承包本上的为依据。
  
6、公益用地占用的要分情况处理。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做公益地:村组内所建公路、机耕路、塘、坝、渠、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
  处理这个问题有以下两种方法:
  
(1)已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与补偿的,不再计入承包地。
  
(2)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按原农村二轮可承包面积确权登记,在到户清册备注栏中注明情况。
  在如今土地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了解清楚关于解决土地纠纷途径和基本原则,这样子就可以在土地确权中,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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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企业土地使用权所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应作分录:
1)计算应缴纳的契税时:借:无形资产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
2)实际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贷: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具有三个主要特征:
1.不具有实物形态。无形资产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它不像固定资产、存货等有形资产具有实物形体。
2.具有可辨认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让、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或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3.属于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且能够在多个会计期间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其价值将在各个受益期间逐渐摊销。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为了核算无形资产的取得、摊销和处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借方登记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贷方登记出售无形资产转出的无形资产账面余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累计摊销”科目属于“无形资产”的调整科目,核算企业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贷方登记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借方登记处置无形资产转出的累计摊销,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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