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部分款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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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还部分款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一、还部分款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可以吗?

还部分款项的情况下,是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二、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4.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通过还部分款的方式是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债务偿还的相关情况履行个人义务时,因还款还使得履行的义务发生了变动,那么在法律上是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关诉讼期限应当重新进行认定,在进行诉讼时应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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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二,如果说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的完全否定,包括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是原告通过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单单厕竿丿放搽虱敞僵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中立裁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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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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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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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引起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律师回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什么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应当注意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断与仲裁时效的中止有相同之处。它们都是时效进行的障碍,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避免其因时效进行而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但二者在理由和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首先,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是一种持续的状态,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和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中断的事由则是一种即刻的非持续状态,是当事人自身的行为。
其次,仲裁时效中止,在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或对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最后6个月或行将终止之际;仲裁时效中断,则可以在时效进行中的任何阶段发生。再次,仲裁时效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在中止事由消除以后,仍须与此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以后,则以前经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重新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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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人主张权利。所谓权利人主张权利,主要是指仲裁权利人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意味着仲裁权利人已经行使了仲裁请求权,故应重新起算仲裁时效。此外,在仲裁实务中,如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对方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认定仲裁时效中断。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部分履行,也是行使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因而对全部债权都有中断时效的效力。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所谓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经权利人请求而同意履行其义务。现实中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承认权利人确实享有权利,而且义务人要履行其义务,即或是义务人不立即履行义务,只要是双方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协议的,也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构成了时间的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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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非不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只是它中断与否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即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是,若存在着诸如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要求履行义务、等法定情由时,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产生中断的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
[律师回复]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在法律上并没有次数限制,只要权利人的行为符合积极行使权利要件,诉讼时效可以无限制地中断。笔者认为,不予立案后的重复报案行为不能再次中断诉讼时效,理由在于: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制度设计的制约。《时效规定》第十五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主要适用于“刑民交叉”案件,从权利人报案的行为中推出其有“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进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公安机关的职权之一是侦查犯罪,职权的义务特征决定了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报案行为,无论处理结果是立案还是不予立案,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如果立案,则刑事案件进入侦查、公诉审查、审判程序,诉讼时效从有权机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予立案,则刑事案件无法进入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诉讼时效从知道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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