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索债型从轻辩护的依据有哪些?
1、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不管债务能否查清或者根本不存在也不论合法与否,只是行为人认识错误的,仍然应当认定行为人系为索取债务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
2、客观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表现为持续性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在行为手段上,可能是单纯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也可能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中实施殴打、侮辱、虐待或者捆绑等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涉及的债务类型:
1、合法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人实施扣押、拘禁他人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追讨自己的债务,但在进行私力救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才用了非法途径,具备了相应的犯罪构成,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2、非法债务。被告人与北被害人之间存在债务,但该债务系赌债、高利贷或者嫖资等法律不予保护的非法债务,行为人为此类债务而实施的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只要债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也应确认行为人主观上的索债目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
3、数额超过实际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法或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债务对被害人实施了扣押、拘禁行为,但行为人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债务数额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此种情况下,应当从被告人的真实主观犯意出发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之所以超额索取,可能是在对债务范围、数目的理解、认定上存在异议,主观恶性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仍然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4、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的债务。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查清,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人举证不能而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的利益确实受到了损失,但该损失与被害人的言行并无明确的因果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与之有债权债务关系。以上几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仍是为了索取债务而对被害人实施扣押、拘禁等行为,因此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确认其主观上的索债目的。
因索债而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造成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在法院审理判决的过程中,辩护人可以根据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从轻辩护,这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应当结合产生犯罪事实的被动因素和非主观性进行辩护,以期法庭作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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