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可否约定夫妻财产?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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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婚内可否约定夫妻财产?

一、婚内可否约定夫妻财产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对签约的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要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

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是指夫妻之间在婚内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对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第二款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婚内财产约定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协议双方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也就是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诈、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

3、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能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约定处理其他家庭成员或第三人的财产的归属;(比如不能约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费,生女就离婚等);

4、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5、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公证本协议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更强,建议当事人在签订本协议时做好公证,这样内容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将不会产生新的争议而导致该协议无效。

综上所述,在婚内如果签订财产协议约定的,那么只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都是由法律效力的,而且一旦开始生效那么双方都必须执行,是不能随便变更撤销的,如果要撤销变更的也是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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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夫妻财产权益的角度看,提供若干种约定财产制的类型,可以避免夫妻一方利用经济强势或知识优势强迫或引诱对方订立有失公平的条款;
(3)从交易安全考虑,如果放任夫妻随意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过于复杂,与之交易的第三人就难以清楚地知晓其财产关系的内容,不利于交易的进行;
(4)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整体素质而言,难以满足无范围自由约定财产关系的要求。因此新婚姻法提供了三种财产类型供当事人选择: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共同制供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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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有两种常见的形式,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的协议,即婚前财产约定,婚前财产约定订立于结婚登记之前,生效于结婚登记之时;另一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即夫妻财产约定。主要内容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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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夫妻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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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内夫妻财产是谁进行约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婚内的夫妻,如果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夫妻双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由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必须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办理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如果没有想好就不要随便签署相关协议。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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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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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除了《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鼓起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一件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三,约定形式的多样性。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约优先性。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即有契约依契约,无契约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五,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婚内夫妻财产是哪个进行约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婚内的夫妻,如果要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夫妻双方。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婚内财产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能随意变更或者撤销,除非协议本身存在不合法的情形。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有效的。由于婚内财产的约定必须双方同意,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办理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如果没有想好就不要随便签署相关协议。
1、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约定。
2、约定的范围。夫妻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作出约定,也可以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出约定。但不得对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
3、约定的内容。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既可以约定双方财产中的一部分为双方共同所有,一部分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一方财产的一部分归另一方所有。
4、约定的方式。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约定的优先力。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这表明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是具有优先力的。
6、约定的约束力。
(1)对当事人的约束。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对第三人的约束。当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内容时,对第三人有约束力。
婚内财产约定是否有效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便生效。婚内财产协议无效的约定,
一、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做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由父母掌控的,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并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便于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不动产归一方,但未做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财产等不动产约定由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同样是一种动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谁提离婚,谁无财产,随即离婚,随便净身出户。这种规定明显不合法律规定,往往会成为婚姻财产协议中的恩爱诚信诺已是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的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被认为是限制离婚的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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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婚内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既然已经结婚就有权利对夫妻二人为了家庭而赚取的钱财进行支配,除了正常使用以外还可以为了以后能够减少对物质的争吵而直接约定好财产的相关事项,不管是归属还是使用都应该依照双方的合意书写约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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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一)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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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哪些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相匹配的制度。这是婚姻法中新增加的内容,其意义在于:弥补了共同财产制对个人权利和意愿关注不够的缺陷,防止共同财产范围的无限延伸,有利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特有财产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在婚后均归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即使离婚也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应专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否则,法律设立赔偿金的意义无法实现。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赠与人和立遗嘱人的意愿。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成为个人特有财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生活用品;二是这些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专用。但实践中存在着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价值较大的为一方专用的贵重物品的归属。学者对这一问题存在着分歧。一种认为其无论价值大小都应归个人所有。另一种认为价值较大的物品即使为个人专用,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这类财产可考虑两方面因素: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带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理应归一方所有。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另一种是这些财产确实与某一方的专门业务密不可分,另一方即使享有权利也不能充分体现财产的价值。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哪些内容现实生活中,不少年轻夫妻用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及婚内财产的归属,这样做的主要是为了避免离婚时引起财产分割纠纷。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
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作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1、约定的条件

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方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2、约定的内容约定的范围较宽,夫妻对约定财产制的选择有三种:
第一种是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对上述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他方不得加以干涉。
第二种是约定实行一般共同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均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除个人特有财产外,不再保留个人财产份额。
第三种是约定实行混合财产制。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可以将不动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将动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可以将婚后所得固定收入约定为共同所有,其他收入约定为各人所有等等。
3、约定的形式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制作书面的财产约定协议,并由本人签字。
4、约定的时间和效力约定的时间,按照通常的解释,可以在结婚之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婚前作出的约定,自缔结婚姻时才生效。约定的效力分作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对内效力即对夫妻双方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外效力即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何写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写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约定如下:
一、乙方个人名下的存款、有价证券、个人控制的现金、知识产权的收益、股权为乙方个人财产,永久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干预。
二、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产系甲、乙双方婚后购买的按揭房,甲方对该房产拥有的产权份额,乙方对该房产拥有的产权份额。该按揭房目前未还清的贷款人民币元用甲方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偿还。该房产因增值、动迁、转让等产生的利益仍然按照:(甲方:乙方)的比例划分为双方的个人财产,永久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
三、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所借之债为其个人债务,由其单方负责偿还。
四、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五、本协议手写添加的内容无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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