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检察院将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提交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还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二、哪些情况下不宜抗诉?
1、判决或裁定采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存有矛盾,但是支持抗诉主张的证据也不确实、不充分,或者不能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的;
2、被告人提出罪轻、无罪辩解或者翻供后,有罪证据之间的矛盾无法排除,导致起诉书、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分歧较大的;
3、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为由,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重新起诉,不能提出抗诉;
4、刑事判决改变起诉定性,导致量刑差异较大,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人民法院改变定性错误的;
5、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的。
三、刑事抗诉案件审查重点是什么?
1、对刑事抗诉案件的事实,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犯罪的动机、目的是否明确;
(2)犯罪的手段是否清楚;
(3)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节是否具备;
(4)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否查明;
(5)行为和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刑事抗诉案件的证据,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认定主体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2)认定犯罪行为和证明犯罪要素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涉及犯罪性质、决定罪名的论据是否确实充分;
(4)涉及量刑情节的相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认为内容有误,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发起抗诉,这是当事人维权的手段。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提请抗诉要在拿到判决书后五日内完成手续,否则逾期检察院不予受理。检察院会将抗诉书交给法院并抄送上级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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