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监护人证明怎么办理?
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或者也可以直接让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章。也就是说,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办理监护人证明需要携带的证明材料如下:
1、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如已经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
2、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本
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需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二、法定监护人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可见,办理未成年监护人证明是特别简单的,如果我们是在村委会开的监护人证明的话,要注意一下村委会开出的证明也应该加盖上派出所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需要凭借监护人证明才能行使监护人所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