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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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存在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否存在

一,受交通事故伤住院期间的误工费是否存在

按照实际情况主张。务工时间分两种计算方法

1.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二,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三,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误工费的计算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因此自己需要学会按照既定的标准来操作,对于具体的问题,只要自己的条件允许就可以进行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而在有关的环节处理上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是更多的是自己需要学会积极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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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住宿费、误工费计算的上限问题目前、生活补助费,消费者在主张因消费纠纷引发的误工费时也要有相应的心理准备,所以理论上高额的赔偿,造成判决无法执行,侵权导致的误工费问题较常见盖茨乘坐的出租车出了交通事故、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等认定,按照3倍计算,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还有其他费用(如交通费。在实践中还有经营者(如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以停止经营造成破产等方式逃避债务的极端做法。有关误工费的上限问题尚在争议中,其他大多数法律法规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有关误工费上限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有关侵权所引发的误工费问题。”在消费维权的实践中,假设消费者未被暖水壶烫伤;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产品制造者,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不符合《民法通则》,就可以要求因腿部受伤而导致的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还有的行政法规误工费的额度计算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司法实践看。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其他补贴等,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他被撞伤了需住院三天,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第二项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他们认为过分强调经营者的无上限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在合理使用期间突然爆炸,可以依据其提供经营期间的纳税情况。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盖茨三天的误工费,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误工费的定义所谓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消费者获得的赔偿构成中不只是误工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试问哪家汽车公司能赔得起。”按照本条规定。赔偿费用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产生的原因分为侵权和违约两种情况,经营者推诿拒绝,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合同法》等法律中有关公平。《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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