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约定,在通常情况下,双方想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约定解除,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解除。总而言之,随时有权利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帮助到您。
《保险法》中第15条规定:
有其他的规定要求或对相关保险的合同有其他约定的,在合同成立后,投保当事人可对保险合同解除。
依据上述相关条款约定,除有其他的法律条款规定,要么就是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投保当事人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除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给投保人的一项权利,与其他民事合同不一样的。
《保险法》之所以有此种规定,其道理是:
1.保险合同其实是一种保障性的合同,如果双方共同签定了保险合同,双方的保险利益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而孕育而生,投保当事人有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2.投保当事人可选保险或不保险、可选现在保险而到时不保险,或自行选择保险人。多数国家保险立法内容,大部分均赋予了投保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力。我们国家也是同样的方式。
3.这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除了《保险法》中第35条规定除外,其中还同意保险当事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要求投保人对其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目前从立法精神来看,保险当事人除了在某些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外,通常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来限制投保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因此,要求保险当事人在开发保险新的险种、起草以及报批(备)保险条款时需给予严格注意。
对于保险合同的关系解除,一般指在保险合同关系的有效的时间内,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要求,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行为。对于其合同的解除,由有权利解除的一方向对方作出明确要求,使已经成立的合同得到解除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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