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诉讼标的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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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判断诉讼标的金额的依据是诉讼请求的金额。诉讼费的金额是根据案情收费的,有些案件是以件为单位进行收费的,但是有关财产的是根据财产的金额按照比列进行收取诉讼费。诉讼费全国各地都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个人的所在地进行计算。
判断诉讼标的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一、判断诉讼标的金额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 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因此你们首先要确定你们诉讼请求的金额也 就是诉讼标的是多少。诉讼标的是纠纷所指向的对象,诉讼费是由原告的诉讼请 求计算出来的,所以不管将来法院判决支持多少数额,诉讼费都不会发生变化,当 然如果金额比原来的诉讼请求金额还要大的话,法院还会让原告补交诉讼费。所 以案件的诉讼标的是根据你们的诉讼请求来确定的。

二、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诉讼费一般情况下是败诉方进行支付的,如果胜诉方要求支付也是可以进行承担的。不过进行起诉的时候是需要立即支付,起诉人需要先进行垫付,后期败诉方会退还给当事人。特殊情况的人群,人民法院免费提供辩护律师,其他人不享受此类服务。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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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额认定的法律依据,有那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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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重新起算的依据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起算的依据是等到这些中断的事由终止之后开始重新计算,比如向一方当事人下发了催款通知书,等催款通知书送到当事人手中之后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而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还包括起诉或对方主动认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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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依据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质上不同于一般涉外案件,专利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业性强,在性质上也不同于一般案件。这些性质特殊的案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人民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因而在确定级别管辖时,有必要考虑案件的繁简程度,将简单的案件分配给低级别的人民,将复杂的案件分配给级别高的人民。 3、案件的影响范围。 案件的影响范围愈大,受理该案件的人民的级别愈高。 打过官司的人可能都会知道,如果对方是原告,那么他会想法设法的把案子留在自己的地盘,此所谓争管辖,若管辖对你不利,那么很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如果你是原告,对方就可能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来拖延时间。总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规定不管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非常重要,甚至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进展。我国法律对于地域管辖及其异议的处理程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很长时间在级别管辖上没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有的下级人民向上级请示报告,将原本属于上级管辖的案件移送至自己管辖;对于当事人的级别管辖异议不出书面裁定,使当事人无法上诉;原告在答辩期结束后追加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级别管辖,种种此类,使规范级别管辖成为最高院非常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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