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什么情况判终身监禁?
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死刑过重但是又不能判处无期徒刑时就会判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解释》对终身监禁的具体适用从实体和程序予以明确。
一是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二是明确凡是判处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决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作出终身监禁,并以此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
二、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什么区别?
罪犯可能终身服刑,相当于国外的终身监禁。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在监狱里所受到的管制基本相同。前者只要无重大违规,服从监管,一般服刑两年后就可被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有的甚至一次性减到13年。
刑法规定:服刑者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够少于10年。无期徒刑会因为犯人在狱中表现良好而减刑,而终身监禁却不会减刑,只能一辈子在监狱中度过。终身监禁的罪行会比无期徒刑的刑罚更重。
在中国没有终身监禁这一刑罚,但是在我国加大对贪污受贿罪的惩罚力度,规定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的处罚并非是我国的一种刑罚,对于那些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但是却不至于被判处死刑的,此时就会被执行终身监禁。此类触犯的主体,一般都是那些国家行政单位,或者是司法单位的贪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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