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抓捕时间不同,起诉时间不同是正常的,该做法属于“另案处理”。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二,“另案处理”适用的条件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少人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可能是在某些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文规范刑事案件的“另案处理”,给出了五种适用“另案处理”的情形,试图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作明确规定。
如果仅从此次规范性文件对“另案处理”所作的定义看,公众似乎无法完全理解刑事案件中“另案处理”被滥用的原因、现状以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刑事案件中的涉嫌共同犯罪、牵连犯罪时,因各种原因“不能或不宜同案处理”,需要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司法实务情形的核心关键依然是落脚在“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上。是故从字面上理解的“另案处理”,似乎并不会造成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在有关程序上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只要时间上存在延迟性,那么相关的起诉就会不同,如果没有并案,在形式上就是这样处理的,但是需要自己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分析,这样问题的解决就会有着充足的法律支持,但是需要有关的当事人留意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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